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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停止进口和播放激光视盘(故事片)的通知

中宣通[1990]17号

颁布时间:1990-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海关,总政宣传部:

  激光视盘(故事片)在我国公共场所放映以来,发展迅猛,管理失控,带来严重问题。目前,国内还不具备制作激光视盘(故事片)的能力,只能依靠进口,对视盘内容在技术上也无法进行处理和删节。同时,大量非法进口的激光视盘(故事片)正在涌入文化市场,很难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格调低下甚至内容极其有害的西方国家和港台地区的激光视盘(故事片)将日益泛滥,造成恶果,并将严重冲击和破坏我国影视业和音像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坚持我国思想文化阵地的社会主义方向,保障人民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为今后健康而有秩序地发展激光视盘(故事片)创造条件,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于今年七月十二日发出《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立即停止在一切公共场所播放进口的激光视盘(故事片)。这些场所包括专业的激光视盘放映点、电影院、剧院、文化宫、娱乐中心以及宾馆等。现有节目分别由主管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有淫秽、反动内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停止播放后,对于擅自将激光视盘(故事片)转录成录像带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缴处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立即停止激光视盘(故事片)的进口业务(包括以租片形式进口)。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口的激光视盘,海关均予退运。

  三、已进口的激光视盘(故事片)一律停止发行。

  四、非法走私流入市场的激光视盘(故事片)一律没收。非法放映点予以取缔,并给予罚款或没收激光视盘(故事片)及其机器设备的处罚。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的激光视盘(故事片)要严格审查,有违禁内容的,均予没收,并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审查的一律不予放行。海关和公安机关对走私激光视盘(故事片)的要严厉打击。

  五、以上工作由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系统具体落实。上述两个系统之外的放映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指定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会同当地的音像主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进口、放映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没收机器设备和激光视盘、停业整顿、吊销放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按隶属关系,文化,广播电视系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广播电视厅(局)决定,其他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有关管理部门拒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将追究领导者的纪律责任。

  六、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在今年十月十五日之前向中共中央宣传部写出贯彻本通知的专题报告,并抄送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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