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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4]第428号

颁布时间:1994-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徐州矿务局:

  近几年,虽多数煤炭企业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结案处理,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此项工作抓得不紧,放松和忽视结案工作。如:有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查处,有的隐瞒不报,严重影响了煤矿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管理工作,使不少事故不能按照“三不放过”(原因追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为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煤炭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此项工作,明确伤亡事故管理、统计的部门和负责人。对伤亡事故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统计、报告,否则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煤炭工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统计和处理结案外,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煤矿、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的各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必须在结案的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上报煤炭部安全司。

  三、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除规定要求内容外,还需将现场记录、人证物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资料、事故责任者书面检查;有关事故通报和文件等附后一并上报。

  四、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部将定期通报情况。对隐瞒事故不报和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案的单位及责任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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