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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矿[2006]98号

颁布时间:2006-05-25 13:44:51.000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去年以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109起、死亡605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特大水害事故13起、死亡360人,同比分别上升160%、233.6%;分别占全国煤矿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22.4%和20.7%。今年1 —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水害事故24起、死亡108人。其中,发生3人以上水害事故12起、死亡90人。特别是今年4月份以来,山西省连续发生两起特大和特别重大透水事故:3月18日,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井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8人;5月18日,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又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初步核查井下被困矿工56人。

  2005年以来发生的16起特大透水事故,属透老空水的有12起、死亡382人,分别占75%和83.8%;属断层突水的2起、死亡26人,分别占12.5%和5.7%;属溶洞突水的2起、死亡48人,分别占12.5%和10.5%.事故原因主要有: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开采;在水体下开采的防护措施不落实;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现场人员水害防治知识匮乏,已有水患预兆而未采取措施;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特别是下雨期间井上下水情无监测、无应急措施等。

  分析水害事故原因,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不重视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水害防治工作管理滑坡:“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制度不落实。为了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现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煤矿水害重特大事故多发,形势十分严峻。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地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五、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七、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程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

  八、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九、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搞好防治矿井水害的培训教育。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煤矿企业应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十、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十一、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煤矿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对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煤矿,地方各级政府应做出规定,依法实施关闭。

  十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凡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依法关闭。

  十三、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以及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等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时,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十四、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各主要产煤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大型煤矿企业也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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