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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7-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电力行业进口机电设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向银行购汇、调剂外汇、国内贷款外汇、国外贷款外汇及其他外汇采购国外设备。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招标及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电力部电外(1997)3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办理电力部所属单位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业务。(电力部机电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按电力部电外(1995)217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信用的原则,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中有关鼓励招标采购规定的精神,针对电力部门进口机电设备通常批量大、竞争激烈、涉及用汇金额多、技术性能要求高等特点,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根据每次进口的机电设备的用汇金额大小分类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于每次进口用汇金额小于50万美元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鼓励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对于每次进口用汇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经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审查认可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除外。国家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招标和评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凭招评标机构提供的中标证明,经审核后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电力系统各单位进口特定产品目录中所列设备,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定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工作由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

  附: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口超过限额的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条 招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和经营,并符合标书规定的国内外厂商,可以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的具体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应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项目招评标小组负责招评标全过程工作。项目招评标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批准(重大项目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进口的文件,进口范围及金额符合电力部有关规定;

  2.资金落实证明;

  3.委托招标协议;

  4.招标保证金;

  第八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或设备估算价,并对此负保密责任。

  第九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发送)出后不予退还。招标文件发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采购设备一览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方式,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原则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应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应尽量有利于促进我国机械制造工业的现有水平和发展。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中英文本内容要完全一致(必须经有副译审以上职称人员审定英文本)。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批准,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须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2.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3.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4.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5.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接受项目招评标小组的领导;

  3.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5.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6.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7.不得以任何向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8.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项目招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并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评审、批准;重大项目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经批准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办理委托手续后或招标公告发布后,委托方撤销招标;

  2.选定中标厂商后未按规定时间与中标厂商签定设备供货合同;

  3.其它违约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

  2.不按规定时间与委托方签定设备供货合同;

  3.其它违约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投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外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机构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未经委托方同意,单方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2.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外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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