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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1-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发布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张旗鼓地宣传《通告》精神,联合行动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取得了初步成效:猖獗的香烟走私贩私活动有所收敛,流入市场的走私烟量有所减少;卷烟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公开摆卖走私烟的状况得到一定遏制;部分国产卷烟的价格有所回升,销量增加;寄售烟业务明显好转,开始步入正常经营轨道。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部分地区打击、整顿不够有力;少数地区执法部门间缺少经常性的配合,市场整顿效果不大;个别地区认识上还有问题,仍存在着走私“脱贫”、走私“受益”的错误思想。

  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做好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把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作为一项紧迫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元旦、春节期间,各地要集中力量,实施联合行动,以查处市场上摆卖走私香烟和摧毁贩私窝点为主要目标,坚决打击贩卖走私香烟的非法活动。

  二、各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通告》精神,共同做好工作。各大、中城市及走私贩私严重地区,各执法部门可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联合队伍,适时开展打击、整顿工作。各执法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积极查处有关案件。

  三、切实贯彻落实“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打击走私方针。为实施陆上查堵,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执行上路检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应尽快增加打击走私中所需经费的投入,为各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装备,以适应反走私斗争的需要。

  四、对构成犯罪的走私贩私分子,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严禁以罚代刑。对走私贩私团伙的首犯、主犯,应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公开处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务必采取果断措施,摧毁走私、贩私窝点,切断私货运销渠道,取缔公开的和地下的走私香烟交易市场,坚决打掉不法烟贩的嚣张气焰,保护我国烟草工业的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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