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专[2000]741号
颁布时间:2000-11-13 16:57:15.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以许可证和准运证为主的烟草专卖证件制度,是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政策的集中体现,是整个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烟草专卖证件在整个专卖制度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确立烟草专卖证件的权威,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更好地甄别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行为的合法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建立烟草专卖证件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许可证管理主要公告如下内容:1.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类型、许可证编号等);2.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情况;3.因许可证过期、企业停产、停业或其他原因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4.因企业兼并、破产、解散或发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被注销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5.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丢失;6.与许可证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准运证管理主要公告如下内容:1.根据法律、法规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单位;2.根据授权签发准运证的单位;3.准运证的丢失;4.准运证的作废;5.与准运证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公告的权限
建立国家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两级烟草专卖证件公告制度。国家局公告需全国范围内周知的有关烟草专卖证件的事项。具体包括:1.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名录;2.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享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烟草专卖品资格的单位名录;3.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名录;4.上述单位许可证的丢失、过期、变更登记情况、注销等;5.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名录;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丢失或作废。7.其他需全国范围内周知的有关烟草专卖证件的事项。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告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周知的有关烟草专卖证件的事项。具体包括:1.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享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烟草专卖品资格的单位名录;2.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罚没外国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名录;3.上述单位许可证的丢失、过期、变更登记情况、注销等;4.签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名录;5.其他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周知的有关烟草专卖证件的事项。
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下属单位需公告全国范围内周知的烟草专卖证件事项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汇总后,上报国家局统一公告。
三、公告的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公告。国家局的公告将在向全国公开发行的《东方烟草报》、《中国烟草》杂志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上发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公告应选择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有关网站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