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外[1994]40号
颁布时间:1994-11-25 14:41:58.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草行业外事工作的宏观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制订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适应烟草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事工作的宏观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外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和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外事工作计划,负责承办烟草行业出国(境)团组审批、护照签证和外事纪律教育等有关事宜,归口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非贸易性对外联络、行业的智力引进、境外培训工作,负责外事信息的采集、整理、交流及咨询工作,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非贸易外汇和外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烟草行业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
一、出国(境)计划报批及备案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机关出国(境)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中旬,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贸易和非贸易出 国(境)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批准,各单位 按审批结果实施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管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在每年11个月底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并按照审批结果和具体申报程序执行下一 年度出国(境)计划(见附表一)。
(三)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团组的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应在第二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见附表二)。
(四)凡申请出国(境)培训项目,报批程序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申请赴香港、澳门的团组,应提交与出国申请报告相同的材料,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后,分别报香港、澳门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各类人员出国(境)的审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出访,由主管部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副 局长出访,报主管部委审批。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因工作需要,参加行业外或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境),应事先由派人单位向局外事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与组团单位进行联系。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在填报出国(境)团组申请报告时,只能提出本单位人选。如因工作关系需要其它部门人员参加,应提出建议,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则上不批准局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及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境)。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管理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批。各省级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属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如在核准的出国(境)计划内,参加国家烟 草专卖局机关组团的,应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联系证明函件;如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出国(境)计划范围内,拟商请地方政府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应事先征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意,然后将地方政府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外事办公室出具“出国(境)任务确认件”。
(六)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由各单位报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组团的,应由其本人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出具派出人员联系证明函,项目批准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的出国(境)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出访国家(地区)、出访具体任务、出访人数、出访时间和在外停留时间、出访费用(包括国际交通费、在外的食宿 及城市交通费、公杂零用费等)来源、出访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接待单位有关背景材料、接待单位邀请函(附中文译文)、合同或协议的必要条款(附中文译文)、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出国(境)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出国考察团组要有明确的考察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对出国(境)项目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据核定的年度出国(境)计划予以审批。
(二)对计划外出国项目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临时增加的贸易团组应提交报告,详细申明事由,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三)对各单位计划外的出国考察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管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每年可批准一次出国执行任务,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出访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每次在国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干部出国审批按上述原则掌握。贸易团组出国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五)同一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国访问,也不能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
(六)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联系及不主管有关业务的人员,不得随团出访。
(七)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出国(境)项目的基本划分
(一)贸易团组类
1.进行贸易洽谈及签订合同;
2.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及设备、仪器引进项目等
3.联系贸易客户。
(二)非贸易团组类
1.进行科研、产品、市场及企业的专项考察;
2.进行管理项目的专项考察;
3.进行宏观管理的综合性考察。
(三)境外培训类
1.管理人员的培训;
2.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外派劳务类
1.技术援助;
2.一般劳务。
(五)派遣驻外人员类
(六)临时团组类
1.参加与烟草有关的国际性会议;
2.参加国际性烟草展览;
3.国务院及主管部委临时交办的出国(境)任务。
五、出国(境)政审为加强外事工作管理,保证出国(境)任务的顺利完成, 必须认真做好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一)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审批,不另行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各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并办理出国(境)审查手续。
(四)临时借调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查手续。
(五)由审批单位办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
(六)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按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执行。
六、护照签证管理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负责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及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护照、签证。不为因私出国(境)人员代办护照和签证,不接受其他任何中外机构和外国人代办护照、签证的委托。
(二)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团组,在申办出国(境)护照和签证时,需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正式邀请电(函);随外单位组团出访,需附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通知书),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和政审批件。凭以上手续,方可申办出国(境)护照。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均应在出国(境)前办理完所有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和过境签证。不得在国外办理赴第三国的签证或绕道香港。
(四)申办护照,应该如实逐项填写《申办出国(境)公务护照事项表》及护照卡,并附小二寸黑白免冠正面照片四张。申办护照一般需十个工作日。
(五)出访免予办理签证的国家(地区),应办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出境证明。如出国(境)途经香港、澳门,亦需办理上述证明。
(六)申办签证,需根据各国驻华使馆的要求,按规定填写出国人员签证申请表。
(七)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缴还外事办公室。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境)者,应及时缴回护照,不允许个人保存。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护照,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八)因工作调动离开单位的人员(含已在国外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应缴回护照。
(九)外事办公室负责护照签证的登记造册管理工作,严格借用手续。对失效护照,在填写销毁护照清单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二人以上)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七、出国(境)的基本要求
(一)出国(境)前,应集中对出国(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组织纪律性教育。在国外期间要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礼仪礼节,维护国家尊严。
(二)出国(境)团组要制定详细的国外工作计划,团结协作,相互配合。
(三)出国(境)团组,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许诺或擅自签订协议、合同;在与外商谈判中应坚持二人同行制。不得背着组织与外国人私下交往,不得从事与访问无关的活动。
(四)出国(境)团组在国外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出国(境)团组在抵达国(境)外目的地和即将回国时,应及时报告外事办公室。
(六)出国(境)团组在访问途中,不得增加顺访国家和随意变更行程,不允许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七)不得出入淫秽场所,不得观看黄色电影、录相、书刊杂志等。不得擅自离队或单独活动。
(八)出国(境)团组出入海关时,不得携带国家禁止的任何物品。
(九)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送有关部门,抄送外事办公室,必要时应当寄送我驻访问国大使馆。不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的出国团组,外事办公室将停办该团组申报单位下一个出国团组的外派手续,直至补上总 结报告。
(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填写《出国(境)人员鉴定表》,由带队团长签字,送外事办公室盖章后,交各所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邀请来华项目管理
一、邀请来华项目分类
(一)技术交流项目;
(二)技术考察项目;
(三)经济合同项目;
(四)技术咨询项目;
(五)专业培训项目;
(六)合作研究项目;
(七)国际会议项目;
(八)人才交流项目;
(九)国际展览项目;
(十)教育交流项目;
(十一)执行协议合同项目。
二、邀请权限
(一)邀请外国部长以上职务人员访华,报请国家经贸委批准。
(二)邀请未建交国家(地区)及敏感国家(地区)人员来访,报请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邀请外国烟草部门首脑及其他与烟草业务有关的人员来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四)邀请外国烟草杂志、报纸等新闻媒体记者来华进行业务采访,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外交部新闻司联合发出邀请。
(五)邀请国外烟草行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来访,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批准。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类邀请电均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发出,邀请外国人在中国的逗留时间一次最多不超过半年。
三、来访接待
(一)来华项目一经批准,承办单位应负责具体的组织联系工作。在制定接待计划过程中,凡是需要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均应署名“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接待计划内容包括:来华团组简况;来华目的及活动内容;出入境口岸、停留时间及参观访问地点;礼遇规格、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及注意事项;全程陪同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外宾姓名、供职单位、职务、护照号码等;外宾及代表团在华活动日程安排表。
(三)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组织的重要外事接待活动,由外事办公室协调联系接待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各单位经批准后接待的来华项目,由各单位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四)属于正常的贸易来华项目,接待文件由外事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由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接待工作;各承办单位的接待情况应向外事办公室通报。如因接待对象等因素,接待工作需要外事办公室进行协调的,应向外事办公室提供详细的接待计划。外事接待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全程陪同,防止失密泄密。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其他形式的外事活动,除领导本人提出意见外,均由外事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如业务单位的外事活动需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领导参加的,由承办单位向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有关局领导。
(六)国外及港台记者来访时,应核实其来访手续是否齐全。
(七)对外接待工作结束时,应整理接待工作总结并报有关局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抄送外事办公室。
第四章 外事财务管理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经费管理分为二个部分: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根据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暂行规定》,用汇范围包括: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对外宣传费等用汇及经批准的其它人民币预算内用汇。以上外汇,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和决算时间按时报批,由外事办公室负责按国家各项开支标准执行。
(二)外事经费管理,包括;外事接待费;国际组织会费;国际机、车(船)票费;出国团组费 ;制装费;其他外事费用开支。外事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由外事办公室根据外事活动的规模和开支情况制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厉行节约,又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年度出国(境)计划以外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派团组(或个人)出国(境),如接待方负担在国外食宿费用,该团零用、公杂费原则上不从外事经费中开支。如全部出国(境)费用需由派人单位自理,则可由国家局主管领导特批解决。
三、各项外事接待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92)财外字第27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关于礼宾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2)财外字第1100号]执行。
五、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按照《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
第五章 外事礼品管理
一、出国(境)团组根据任务需要,应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可向接待单位及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
二、在外事活动中,如对方赠礼而不能谢绝的,可以收下,并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小礼品。
三、对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免赠礼品。如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赠。
四、在对外交往及公务活动中,严禁公开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或借口托对方购买物品得到好处。
五、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物、礼金、有价证 券)应当妥善处理。礼品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从回国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报外事办公室。不满 200元人民币的物品归受礼本人或所在单位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交外事办公室登记处理。
(二)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相机,交外事办公室登记处理。
(三)食品烟酒、糖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处理。
(四)高档实用物品,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可按国内同类物品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
(五)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使用的物品,应全部交由外事办公室处理。
六、外事办公室对收缴的礼品进计造册登记并开收据,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接受礼品和上缴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一、在涉外活动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出国(境)、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一)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尊严的;
(二)在国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法律、法令、不尊重所在国、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四)未经授权而与外国公司达成协议或许诺,而使我方被动或蒙受损失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利用职权进行和参与有偿的中介活动,或者要求外商为自己配偶、子 女、亲友提供方便的;
(六)参与嫖娼、吸毒贩毒、赌博,观看黄色录相,携带淫秽影视书画入境的;
(七)索贿受贿、贪污盗窃、套汇挪用公款的;
(八)违反礼品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在外事活动中,违反以下财务制度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食宿费和公杂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以及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或不按规定路线出访而超支的费用。
(二)因疏忽大意在执行出国(境)任务时造成公款丢失的。
(三)接待外宾的费用开支超过标准的部分。
(四)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开支,应该有付款凭证但是却以白条形式报账的部分 .
三、对违反护照管理制度的处理:
(一)如发生护照遗失情况,本人应认真写出书面检查,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外事办公室,并通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酌情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新护照。
(二)出国(境)人员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还护照、经多次催促仍不上缴,由外事办公室报告发照机关通知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新护照。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暂行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烟草行业原下发的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如与本暂行管理办法发生抵触的,按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
三、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