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1-01-01 14:52:2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烟草专卖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烟草专卖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条例》,进一步搞好烟草专卖工作,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特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罚没收入上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案件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拖延或坐支截留。
二、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各地烟草专卖局行政隶属关系的具体情况,其罚没收入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也由同级地方财政专项核拨。
三、“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和领拨程序,仍暂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督。
五、本通知下达前,尚未缴库的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立即进行清理,按本通知规定迅速缴库。并向同级财政机关报帐,结清旧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