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烟叶经[2002]3号
颁布时间:2002-02-22 15:45:08.000 发文单位: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各有关卷烟生产企业、各口岸进口烟叶接货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质检动函[2001]5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验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从2002年1月1日起,凡需要进口烟叶的卷烟生产企业都要到当地省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审批手续。通知要求“检验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定前办妥。对已到货没有办理检疫审批的,不予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凡需办理检疫审批的,申请单位必须到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非进境口岸直属局管辖又需要监管的货物,还需要到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根据以上精神,通知如下:
一、请各卷烟生产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到当地省级检验检疫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寄到指定的口岸进口烟叶接货单位。
二、口岸进口烟叶接货单位接到卷烟生产企业寄来的申请表后,请当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两地审批后,请口岸接货单位将申请表寄到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经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略)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二ΟΟ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