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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烟法[2001]560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13:45:24.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略)

  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

  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烟草生产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烟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种子,是指各种烟草类型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和良种。

  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是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的第一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四条   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

  第五条  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

  第六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原种贮备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贮备,良种贮备由省级局(公司)根据情况组织贮备。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授权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省级局(公司)的烟叶处(公司)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

  第八条   种质资源是指烟草生产应用品种及供育种和遗传研究的基础材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委托其授权单位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烟草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和种质资源分类目录。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支持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建立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圃的形式保护种质资源。

  第十条 国家鼓励从境外引进烟草种质资源,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并提供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一条 与境外交换烟草种质资源,按照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

  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批准,可向境外适量提供,种子以0.2公顷播量为限。

  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选育烟草新品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当扶持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烟草品种的选育及育种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第十三条 烟草品种实行国家一级审定(认定)制度。具体审定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烟草品种试验和审定,是审定烟草新品种的权力机构。省级局(公司)可相应设立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级品种试验和对在省级品种试验中品种综合表现进行审评,并将审评通过的品种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未成立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的省(区),选出的新品种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评及推荐。具体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和试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布,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推广。国家实行烟草新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烟草种子技术的专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技术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烟草品种不得生产、经营,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员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或严重退化,应当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第十九条  转基因烟草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按照《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外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四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烟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认证。

  烟草常规种原种种子,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计划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直接管理,按照一次繁殖分年使用的原则执行。

  其他常规良种,本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由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处(公司)管理,省际间良种调剂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烟草原种(良种)繁殖基地或在此基础上组建的种子公司以及科研育种单位;

  (二)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和贮藏保管的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贮藏保管人员技术情况资料;

  (三)种子加工设备、种子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种子库设施清单、照片;

  (四)种子生产地点、经营范围等情况介绍;

  (五)生产品种介绍及繁种面积、数量情况;

  (六)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合格,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发放认证证书。

  认证书应当注明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发证

  机关、发证时间、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生产经营范围、品种、生产地点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中烟种生经许字(xxxx)第xx号",括号内为年份,号码为顺序号;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表明允许销售种子的地域范围;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经营范围按烟草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良种填写;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烟草种类和品种;生产地点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

  第二十五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按有关行业标准及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分级和包装。种子包装应当标注烟草类型、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编号、质量指标、净含量、包衣倍数、粒数、生产日期、加工日期、分装日期、分装数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品种详细使用说明等事项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下列情况应当分别加注:

  (一)经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注意事项;药剂含有有毒物质的,应当注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并要附有警示标志,标明红色“有毒”字样;

  (二)种子中含有有害杂草种子的,应当标明有害杂草种子的种类和比率;

  (三)转基因种子应当加注“转基因”字样、安全控制措施包装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第二十七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亲本种子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种子流向等方面内容,并保存三年。

  第二十八条  种子发布广告须经省级以上烟草主管部门审核。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的品种标准一致。

  第二十九条  种子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宜种植范围广等笼统性语言;

  (二)利用种子科研、学术或其他机构专家、领导的名义和形象;

  (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产量、品质、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性状的断言和保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种子检验与检疫

  第三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经营的烟草种子,其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和省级局(公司)烟叶处(公司)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可以委托烟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承担烟草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备专业种子检验员,并按严格国家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并从事烟草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下列烟草种子:

  (一)未经审定或认定的烟草品种;

  (二)质量低于国家标准及规定的;

  (三)种子种类、品种、质量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四)有害杂草种子比率超过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种子经营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次)种子,应当共同取样封存,各自保留样品,以备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使用。封存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

  第三十五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烟草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境)外引入或携带、邮寄烟草种子、种苗、花粉及其他繁殖材料都必须实施检疫。引进单位必须事先向省级以上动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其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最终服务于烟草生产为目的,从国(境)外引入或携带、邮寄烟草种子、种苗、花粉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填写《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见附表2)及时上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备案,以便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烟草种子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三十九条  引进烟草品种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田间对比试验,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品种,经过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推荐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可在适宜烟区推广种植。

第六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四十条 进出口烟草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烟草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进行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国家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

  进出口烟草种子的审核、审批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三条  进口商品种子的品种,应当是通过我国认定的品种,且又是国内短缺而生产上急需的。

  第四十四条  境外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烟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其生产经营的烟草种子,严禁在烟草生产上推广使用;当地烟草专卖局应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并立即向上级烟草主管部门报告,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烟草部门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认证的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

  第四十七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草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烟草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当地烟草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私自从国(境)外引入烟草品种,既不隔离检疫又不上报登记而直接进入田间试验的,当地烟草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烟草部门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业内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局(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和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烟草良种繁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加强烟草品种审定工作,更好地实现优良品种区域化,促进烟草生产的发展,设立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并依据《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品审会是全国烟草品种审定的权力机构。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下,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归口管理,接受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导。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品种试验中烟草新品种综合表现进行审评,并将通过审评的品种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由省级局(公司)归口管理,接受全国品审会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负责组织全国烟草品种试验和审定烟草新品种。

  第四条 制定《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指导和协调各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全国品审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省级局(公司)和从事烟草种子科研、教学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国品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常务委员5-7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全国品审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负责全国烟草品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全国品审会委员产生办法: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委员产生方案,按名额分配各地推荐人选,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认可后发给聘任证书。

  第九条 全国品审会委员条件:

  (一)全国品审会委员应是从事品种管理、烟叶生产、种子管理、育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全国品审会正、副主任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任命。

  第十条 全国品审会每届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对品审会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宣传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品种审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品审会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全国品审会的经费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承担;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经费由省级局(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省级品种审评委员会设立参照本章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3:

烟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烟草品种审定工作要求,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烟草新品种,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促进烟草生产发展,依据《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农业部令第4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品种实行国家一级审定制度。凡国内选育、国外引进以及合作培育的烟草新品种(品系)(以下简称品种)在国内烟区推广种植,必须申报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审定。

第二章   申请与审定材料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品种,方可向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一)参加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综合表现优异,通过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审评委员会)组织的省级审评。

  (二)参加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在多数试点连续两年表现优异,通过全国品审会组织的农业评审和工业评定。

  引进品种还须通过隔离检疫,完成品种生态试验,表现优异。

  第四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品种审定材料各1份。

  第五条  申请书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后,逐级提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一)育(引)种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二)育(引)种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章;

  (三)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并签章;

  (四)省级审评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品种审定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新品种选育报告(引进品种检疫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 省级历年品种试验结果和省级审评报告(复印件);

  (三) 全国历年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复印件);

  (四) 农业评审报告;

  (五) 工业评定报告,以及原烟化学成分分析报告;

  (六) 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 新品种特征图谱和烟叶样品,包括群体、单株、叶片等照片;

  (八) 新品种栽培调制技术及繁种技术要点;

  (九) 报审品种为杂交种的,还应当提供亲本品种特征特性及制种技术资料。

  (十) 报审品种为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还应提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一)品种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省级审评、农业评审和工业评定

  第七条  省级审评。对于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综合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品种选育者向省级审评委员会提出省级审评申请,省级审评委员会组织有关品审委员进行审评,审评通过的品种可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省级审评报告为今后审定品种的重要材料之一。具体审评办法和标准由省级审评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农业评审。对于在全国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连续两年综合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品种选育者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提出农业评审申请,全国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品审委员于烟株生长关键时期对指定生产示范点或生产田的品种田间表现及原烟质量进行评审,提出农业评审报告。

  (一)评审内容

  1.听取品种选育与试验示范情况汇报。

  2.评议品种田间表现,包括品种的遗传稳定性、植物学性状、生长发育情况、群体结构、抗病、抗旱等抗逆性,烟叶成熟特性等。

  3.评议品种栽培与调制技术要点和特点,评议调制后烟叶外观质量等。

  (二)评审结论

  根据新品种与对照品种有关性状的对比分析,形成评审意见,品质与综合性状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的方可视为通过农业评审。

  第九条  工业评定。由全国品审会作统一安排,指定单位组织有关烟厂专家对新品种进行工业评定。

  (一)取样

  1.取样地点:全国品审会依据品种生态适宜性,确定三个全国示范点作为工业评定的取样点。没有安排全国生产示范的,可由选育单位根据全国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出示的书面意见设置三个生产示范点,进行取样。

  2.取样方法:各取样点在打顶时确定取样烟株,新品种和对照品种均按如下叶位取样:中部叶为8-11叶位,上部叶为14-17叶位。每个部位取样量为4kg.

  (二)评定内容

  1.样品烟叶外观质量鉴定:按国标规定的质量因素对样品烟叶进行外观质量鉴定。

  2.物理特性测定:测定样品烟叶的叶片大小、厚度、梗叶比、填充性、拉力、出丝率等。

  3.化学成分测定:测定样品烟叶糖碱比、还原糖、总氮、烟碱、钾、氯、淀粉、石油醚提取物及挥发性碱的含量。

  4.评吸鉴定:由指定单位将评吸样品统一切丝、卷制、挑选、编号,组织评定。

  评定单位由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五家卷烟厂组成,烟厂组成根据品种需要从国家局确定的36家重点卷烟企业中选择确定。

  (三)评定结论

  每个新品种有3个取样点,分送6个评吸单位,共18个评吸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结果相当于或好于对照,作为评吸质量的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的,且烟叶外观质量、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相当于或好于对照的,视为通过工业评定。

第四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条  对于完成上述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全国品审会,并通知申请者准备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品种审定采取会议审定方式。全国品审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新品种选育报告、区试示范结果、省级审评报告、农业评审报告、工业评定报告等材料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会议对申报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审定。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赞成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者,通过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负责将审定通过的品种性状、评语及命名,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登记,签发审定合格证书,由农业部公布。

  第十四条  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需经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国品审会复审,如果复审仍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种质资源保存单位保存利用。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对烟草品种的审定项目,主要包括产量、品质、抗性三个方面。品种遗传性状稳定,烟叶外观品质、化学成分、评吸结果、抗病性、适应性等主要性状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有扩大推广应用前景的品种方可通过品种审定。

  第十七条  烟叶外观品质:烟草新品种的烟叶外观品质在两年的区域试验中必须优于对照品种。烤烟品种要求叶片颜色多橘黄与金黄,光泽强,色度浓,油分多,结构疏松,厚度适中,成熟度好,含梗率低于33%;白肋烟品种要求厚度适中,颜色红色至浅红棕色,光泽鲜明,身份适中,结构疏松;香料烟品种要求叶色橘黄(巴斯马型)或咖啡色(沙姆逊型),油分足,光泽好,弹性强,组织细致。

  第十八条  烟叶化学成分: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品种要求还原糖含量在对照品种还原糖含量的±20%以内,烟碱含量在对照品种的烟碱含量的±15%以内,主要化学成分比例协调。

  第十九条  单料烟评吸质量:评吸综合指标必须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

  第二十条  抗病性:对烟草主要病害黑胫病、青枯病、赤星病、普通花叶病、黄瓜花叶病、马铃薯Y病毒病和根结线虫病等,两年诱发鉴定结果,必须达到高抗其中一种或中抗其中两种病害。

  第二十一条  适应性:在连续两年区域试验中有多数试点表现优异,综合性状稳定,参加一至两年生产试验适应性表现较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审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4:

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草品种试验,是新品种选育、引种与推广应用的中间环节,其任务是鉴定品种(系)的农艺性状、抗病抗逆性、适宜种植区域、工农业利用价值,确定新品种的最佳栽培调制配套技术,为品种审定、品种推广和实行品种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为了提高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试验工作规范化,根据《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审定的国内选育、国外引进以及合作培育的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烟草新品种(系)都必须统一进行烟草品种试验。

第二章  试验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按照全国和省级两级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条  全国烟草品种试验,由全国品审会组织并委托指定的单位主持实施。

  第五条  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组织并委托指定的单位主持实施;未成立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的,由省级公司组织并委托指定单位主持实施。

  第六条  全国品种试验主持单位的任务是:制定全国品种试验方案,定期检查试验方案落实情况及试验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试验总结报告,定期向全国品审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省级品种试验主持单位的任务是:制定本省品种试验方案,定期检查试验方案落实情况及试验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试验总结报告,定期向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全国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和全国品审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进行试验样品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检测和评吸鉴定。

第三章  试验点的设置

  第九条  全国品种试验点应根据不同烟草品种类型的种植区划和各生态区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耕作制度,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设置。具体要求是:

  (一)具有区域生态条件的代表性。

  (二)领导重视,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试验生产水平。

  (三)有相对固定的试验地点,相应的水利条件和试验生产设施。

  第十条  试验点设定要相对稳定,从事试验管理的技术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在不同的病害危害产区,全国品审会指定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立病害诱发鉴定圃,统一进行病害鉴定。

第四章   参试品种

  第十二条  国内育种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优良新品种(系),完成规定的试验程序,表现较好,可以推荐参加省级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组织的2至3年品种试验,表现优异的优良品种(系),可以推荐参加全国品种区域试验。

  国外引进优良品种,经检疫试种和生态试验,表现优良的,可以推荐参加全国品种区域试验。

  第十四条  在全国品种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的品种,可以推荐参加全国品种生产试验。

  第十五条  全国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品种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报参试品种的单位须填报参试品种(系)申请书,提供包括品种(系)来源、特征、特性、产量、品质、抗性等资料;由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经所在省品种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及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参试材料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材料齐全、表现优良的申请参试品种(系)提报全国品审会审核,择优参试。

第五章  试验周期与对照品种

  第十七条  全国烟草品种试验采取周期性滚动试验,每个品种参试周期为2至3年,每年都可以有新品种参试,也都有新品种推出或退出,品种参加区域试验的年限一般为2年,参加生产试验的年限一般为1年,一个品种可以在第二年同时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相对稳定,由全国统一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应由指定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  试验总结及品种评价

  第十九条  承试单位定期向主持单位报告试验进展情况,主持单位组织有关品种专家定期对试验点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承试单位按期向主持单位送交试验总结,主持单位在对各承试单位试验资料复查核实基础上,做出年度和周期的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系)分别作出评价,报送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试验周期的品种,向品种推荐单位发放试验结果报告单。向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或全国品审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全国烟草品种区试主持单位的经费,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下拨;全国品种区试样品的检测费用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承担;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给予承试单位和病害鉴定单位一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省级烟草品种区试主持单位的经费、样品检测费以及试验补助费由省级公司承担。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出色完成试验任务的承试单位和个人由组织单位提名,全国品审会审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承试单位因人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按要求完成试验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主持单位有权取消其承试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推荐参试品种表现较差,一年淘汰的推荐单位,暂停其两年的参试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年5月 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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