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法[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05-30 15:00:37.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
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加强对卷烟出口的管理,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管理问题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卷烟”系指列入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在国内生产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关手续,销售到关外的卷烟。卷烟出口采取一般贸易、政府间的易货贸易和来牌、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出口卷烟必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导下,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经营。经营卷烟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统称 “烟草进出口企业”)。
第四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卷烟出口的规划和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严格控制总量,选择适销对路的出口牌号,统筹规划,积极开发有效的国际销售市场。
第二章 出口卷烟计划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卷烟计划分为卷烟出口计划和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并分为年度和半年度上报、下达。
第六条 卷烟出口年度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各烟草进出口企业经与生产企业协商,于每年10月上旬编制下一年度卷烟出口年度计划草案,经各烟草进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后,报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烟草专 卖局综合计划司。各烟草进出口企业所报计划必须列明出口卷烟的牌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口国别和出口时间。卷烟出口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下达,并作为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的依据。未设烟草进出口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 所属卷烟生产企业卷烟出口年度和半年度计划,经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后,委托有关烟草进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列入该烟草进出口企业的年度和半年度出口计划,并报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
第七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须编制“卷烟出口 半年度计划”。上半年度卷烟出口计划随卷烟出口年度经营计划同时编制上报;下半年度卷烟出口计划在每年5月上旬编制上报。
第八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在商同级计委同意后,于每年11月份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报下一年度及下一年度上半年出口卷烟生产计划,6月份提报下一年度下半年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对上报的卷烟出口年度生产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平衡,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口卷烟年度生产计划并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半年度出口计划和出口卷烟合同签订情况,提出出口卷烟半年度生产计划建议,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审查、平衡后,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口卷烟半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达。
第十条 出口卷烟的年度生产计划和年度出口计划均不得跨年度使用,跨年度执行出口合同应分 别按出口年度编制计划。每年初,在出口卷烟计划下达前的卷烟出口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为使两个年度之间出口卷烟的生产和出口合理衔接,准许出口卷烟生产企业用年末库存部分作为供出口的卷烟。但其数量不得超出第四季度签订的出口合同中跨年度执行的供应量。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控制库存指标含专供出口的卷烟库存。
第十二条 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特殊批准外,列入出口卷烟生产计划所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与外箱明显位置上印有“专供出口”的中文字样和目标市场所要求的警句。
第十三条 列入出口计划的卷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生产国外来牌加 工的出口卷烟,必须具有外方卷烟商标注册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国内外已注册的卷烟商标。
第三章 卷烟出口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根据[1996]国烟办第7号文《关于建设国内出口货源基地和国际销售市场基地的规划》制定的发展多元化市场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力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直接销售目标市场,控制转口贸易市场,建立国际销售市场网络。此项工作要作为各烟草进出口企业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各 烟草进出口企业具体实施卷烟出口国际市场的总体开发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避免无序、多头竞争、压价竞销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属政府之间国际协定贸易或专项易货贸易的卷烟出口,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对外签约。
第十七条 根据外经贸部有关对台贸易统一集中管理的原则,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卷烟对台业务。
第十八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对拟开发的卷烟出口国际市场必须报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
第四章 卷烟出口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对全国卷烟出口成交价格进行调控,制定出口卷烟成交最低限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二十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在有利于开拓市场、增加效益和最大限度减少外贸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卷烟出口价格。对国内畅销。差价大、易倒流的名优卷烟要严格控制出口数量, 积极支持 发展在国际市场适销对路的卷烟出口。
第二十一条 出口卷烟可实行代理制或收购制,价格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香港等地转口的出口卷烟,应当在出口合同中采用CIF价格条款,不允许使用国内交货的价格条款。
第二十三条 对外成交合同的支付条款,应当使用信用证等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卷烟出口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卷烟对外成交一律使用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印制的合同格式。
第二十五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签订卷烟出口合同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资格、资信审查,并可对客户实行抵押金制度。卷烟出口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客户全面情况报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加盖“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合同审核章”。合同正本交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保存。来牌加工卷烟,在合同签订前,需将商标有关材料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卷烟出口合同审核的原则为:
(一)卷烟出口合同必须符合涉外经济合同规范,条款齐全严谨,具有法律效力;
(二)签约外商必须信誉良好、有经营卷烟能力;
(三)合同中卷烟品牌、数量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四)卷烟出口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出口卷烟商标、包装、价格等方面的各项有关规定;
(五)必须写明运输、报关单位及押运人员;
(六)卷烟出口合同的审核工作必须符合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对审核材料所提出的要求和规范化审核程序。
第六章 卷烟出口运输报关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卷烟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运输的规定,手续完整,单、证齐全。严禁在境内将出口卷烟交客户自行运输。需委托运输的,须经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定。
第二十八条 出口卷烟应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出境海关报关出境,不得进行此地报关,彼地出关。烟草进出口企业所在地有上述指定出境海关的,未经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同意,不得进行异地报关。
第二十九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坚持自行报关的原则。严禁委托客户报关。暂不具备自行报 关条件而需委托报关的,须经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按原则审定后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批准的报关公司报关。
第三十条 出口卷烟的委托运输、报关须同时具备协议书和委托书。协议书必须按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操作。委托书亦按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一票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出口卷烟可暂存于烟草进出口企业的保税仓库,装运应在海关监管下现场监装。不得由客户到工厂或保税仓库自行提货。铁路运输的车皮计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出口卷烟的运输、报关具体环节 的执行和对委托运输、报关审定的要求及程序,按[1996]中烟进出综字第8号文《关于出口卷烟运输、报关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章 卷烟出口的检查、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卷烟出口业务的检查与考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对经营卷烟出口业务的检查与考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审核该烟草进出口企业开展卷烟出口业务能力的一项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有明确的国际目标市场、产品适销对路、价格合理、操作规范的原则依法经营。建立明确的经营责任制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客户档案,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卷烟能力及有关于展经营活动必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文件。
第三十六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如实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证明卷烟出口业务活动的真实出口凭证。
第三十七条 有关出口卷烟的专卖管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按烟草专卖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在经营卷烟出口业务中发生的问题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发现卷烟假出口骗税案件要及时处理,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对骗取国家税收的企业与有关人员,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果烟草进出口企业发生违法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视情节给予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暂停该企业卷烟出口业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如发现经营出口卷烟有违法行为的客户应及时上报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应及时通报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停止与违法经营客户进行交易。对擅自与违法经营客户继续交易的烟草进出口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停止该企业卷烟出口业务并给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在卷烟出口经营工作中,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要严格办理卷烟出口合同审核、监章工作及其他职权界定工作。若发生问题,按其他烟草进出口企业同等责任,予以追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的考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按审查确认的出口数量检查各省区市出口卷烟生产的产量,如实际产量超出出口数量,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视为国内销售卷烟;如超产,按超产处理。各省级局(公司)和企业按“ 统计制度”上报出口卷烟生产和出口报表。每年12月份的月报必须同时提报已生产尚未出口卷烟的品牌及对应的数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卷烟出口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