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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烟法[1998]342号

颁布时间:1998-06-17 17:11:56.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的管理,增强网络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网络的运作效率和规模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是指由烟草公司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遵循“以我为主、归我管理、由我调控”原则,建立的自设批发网点、联营网点、委批网点、流动批发及零售店,并实行对零售户送货,以服务、管理供应范围内零售户的卷烟销售组织系统。

  第二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运用科学手段,对农村卷烟销售网络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保证网络正常运作,充分发挥网络整体功能,降低流通费用,规范流通秩序,服务零售户,服务消费者。

  第三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营销理念,合理划分并相互衔接供应范围,规范运作模式,做到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网络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和规模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网络的基本组织结构和主要职能

  第四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主要由分、县公司及其所辖批发网点加送货系统和受其服务、管理的零售户构成。

  第五条 烟草公司通过批发网点和送货为零售户服务,零售户为消费者服务。

  第六条 农村卷烟销售网络中烟草公司、批发网点和零售户的主要职能:

  分、县公司:主要负责网络规划、管理、服务、货源采购及为批发网点送货。

  批发网点:具体承担卷烟批发业务,负责为零售户送好货、服好务,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零售户:按照烟草专卖的要求销售卷烟,为消费者服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烟草公司要设置网络业务专管机构,负责网络货源分配、配送服务、信息管理等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网络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加强价格管理,实行集体定价,网络内严格执行统一批发价格,逐步推行统一零售价格。

  第九条 批发网点建立零售户登记台帐,详细记录供应范围内零售户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经营地点)、电话、月均销量、证照及号码、发照机关等信息。编制零售户分布图(标明具体位置)。

  第十条 批发网点货源由烟草公司供应,并确定其合理商品库存,不准超储。批发网点建立零售户进货登记簿,并做好登记工作。严禁卖大户。

  第十一条 批发网点要按照烟草公司要求做好产品宣传、促销工作,积极培育、开拓当地卷烟市场。

第四章 送货管理

  第十二条 批发网点必须配置送货工具,改善送货条件,编制"送货路线图   "和作业计划,确定送货人员,科学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批发网点设置要货、送货服务登记簿,如实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送货须做到"定时间、定路线、定人员、定客户",做到使零售户满意。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批发网点要经常走访零售户,召开零售户座谈会,沟通信息,了解需求,并及时向烟草公司反馈。

  第十六条 批发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搜集、了解供应范围内卷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烟草公司反馈。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烟草公司要配备专职的网络财务管理人员,制定和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对批发网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自设网点均实行报帐制。内部分别设帐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自设网点设立现金帐和商品帐,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帐,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严禁赊销。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烟草公司须设网络统计员,批发网点设兼职统计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卷烟销售网络统计报表体系。统一表格式样,统一上报汇总时间。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设批发网点主任由烟草公司正式职工担任,每个网点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省(区、市)行业内调配解决。

  第二十四条 烟草公司建立网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对批发网点实行科学考核。

  第二十五条 烟草公司建立培训制度,职工持证挂牌上岗。

  第二十六条 批发网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勤罚懒。

  第二十七条 批发网点建立例会、谈心等政治思想工作制度,讲廉洁,树正气。

第九章 专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有责任宣传《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设批发网点有责任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零售户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公司经理、批发网点主任负责安全。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商品安全、车辆安全、现金物品安全等方面。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骗、防交通事故、防霉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职工值班制度,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烟草公司的联营网点、委批网点的经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须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市、区)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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