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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评烟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烟生[1998]132号

颁布时间:1998-03-11 17:08:52.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第五届全国评烟委员会已经正式成立,为了充分发挥全国评烟委员会的作用,促进我国卷烟产品开发工作,加大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提高我国卷烟产品质量水平,规范全国评烟委员会的工作,全国评烟委员会制定了《全国评烟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参照第五届全国评烟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完善或组建本省评委会,并将组成情况报国家局备案。

  附件:

全国评烟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评烟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作用,严格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促进我国卷烟产品(包括雪茄烟,下同)开发工作,加大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力度,提高我国卷烟产品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评委会由卷烟产品配方、评吸及产品质量检验的专家组成,是我国卷烟产品开发及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威性组织。

  第三条 评委会在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其负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在国家及行业有关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卷烟产品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建议。

  第五条 承担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全国卷烟产品的评价和实践经验交流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卷烟产品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交流工作。

  第七条 开展与国外有关技术方面的交流工作。

  第八条 负责对卷烟的生产企业进行有关产品开发和生产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负责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生产企业就评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指导省级评委会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人员组成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正,从事卷烟工艺技术,能熟练掌   握和准确运用《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和有关方法标准,熟悉和热心评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首先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推荐,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评委会领导小组审查和考核后,择优聘用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委员的聘用和解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评委会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级局应参照全国评委会组建程序,组建相应省级评委会。省级评委会接受全国评委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七条 评委会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按照本章程第三章有关委员的产生程序重新产生委员。委员可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 每届任期内,如委员缺额需增补委员时,按委员产生程序产生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不胜任者,或因其它原因连续两次不能正常参加活动者,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解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委员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在卷烟质量检验中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是所在省级评委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执行评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有义务总结产品开发、检验技术方面的经验,并每年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员有宣传本章程和讲解有关技术规定的义务,并协助省级评委会,统一评烟尺度,正确执行各项评烟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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