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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救灾工作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烟运[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01-25 17:29:40.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救灾工作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

烟草系统救灾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系统救灾工作的管理,预防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时帮助、指导受灾单位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灾害,是指非人力可以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所属或由烟草系统控股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灾害的预防

  第四条 烟草系统救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灾害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在立项、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等各环节达到灾害预防要求。对现有的建筑、设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灾害防范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灾害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职工在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同灾害监测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联系,并接受其对灾害预防工作的指导。制定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灾   情   报   告

  第九条 各省级局(公司)应确定救灾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烟草系统的灾害预防、监督、指导以及灾情调查、统计、报告、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局(公司)要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单位发生灾害的时间、类型、危害程度等全面情况。对职工生活和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灾情,应在灾情发生3日内,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救灾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局(公司)按行政地域划分统计、汇总各单位受灾损失情况,如实填写《烟草系统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和《烟草系统自然灾害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并于灾情发生七日内,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救灾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各单位不得谎报灾情。

  第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不直接受理省级局(公司)以下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赈灾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灾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拨发适当的救灾款、物,支持、帮助受灾严重的单位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

  第十四条 各省级局司收到救灾款物后应根据所属单位受灾情况,及时将救灾款物拨发到受灾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各省级局(公司)应监督所属受灾单位救灾款物的使用,并将救灾款物的拨发、使用情况统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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