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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2]254号

颁布时间:1992-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巩固清理整治的成果,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在全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现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由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望各地在执行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省,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

  附件: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逐步做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在年度审验范围之列。

  第三条 年度审验的时限主要是各级施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的收费及资金管理状况。其中,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涉及其它单位的有关问题,可以进行必要的延伸审验。年度审验时间一般从每年四月初开始,本年底结束。各地年审结束后应将审验情况以文字材料报省。

  第四条 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收费单位对被收费单位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2、已经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了,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3、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的;

  4、是否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无涂改或伪造的;

  5、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了变更,是否仍按原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6、是否实行了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做到了亮证收费;

  7、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填写是否清楚,有无隐瞒、截留收入和自立帐外资金的。

  8、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的;

  9、收费收入是否纳入了单位财务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

  10、是否严格实存了“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原则;

  11、是否使用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的;

  12、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年度审验的方法:每年由各地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本办法要求。在年审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按照各自的发证对象,向被审验单位发出年审通知书,组织力量开展年度审验。审验结束后,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被审验单位作出书面结论。对年审合格的单位,须核盖年度审验专用章(式样说明附后),并实行年审贴花。

  第六条 审验的组织领导及要求:

  1、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对重大问题可邀请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审验。

  2、被审验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财务决算报表和收费情况报告,在年审过程中,还应提供有关的凭证、帐册、文件等资料。

  3、审验中要注意重点,抓住主要问题,不得走过场。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用途开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收费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鉴于收费年审工作面广量大,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为弥补经费不足,结合收费年度审验,可适当收取审验费。审验费由县(市)以上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收取,最高不超过被审验单位年收费收入总额的0.3%-0.5%。

  对下列收费收入予以免收:

  1、养路费、交通邮电附加费;

  2、医院药品购置专项资金;

  3、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公费生收费;

  4、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入;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免收对象。

  对上述收费单位免收年度审验费,但年审时应收取50元手续(工本)费。

  收取年度审验费统一使用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年度审验费的收缴与管理。年度审验费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收缴并统一管理,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年度审验费主要用于物价、财政部门年度审验所需费用。

  年度审验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规定。

  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度起执行。

  附件:

  一、年审结论书式样(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专用章式样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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