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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3]049号

颁布时间:1993-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我们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这次修订,会议费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但是会议费预算并不增加,各单位要通过对会议数量和规模的压缩和控制来节约经费。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对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司(局)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会议的规模

  (一)召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不超过五天;二类会议不超过四天;三类会议不超过三天。

  (二)参加会议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严格控制召开会议数量。各单位要努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能通过发文解决的,就不要开会;能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不要集中开会。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类会议及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报国务院审批。

  (二)召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超过规定人数、天数标准的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三)召开三类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

  (四)每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原则上只批一个二类会议。

  (五)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

  (六)凡须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下一年度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单位应于11月底前将拟报批的文件(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七)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各类会议,各单位须在召开会议前将审批意见及正式文件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事业单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会议费的开支规定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项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合计

  一类会议703020120

  二类会议503020100

  三类会议35301580

  1.房租费包括住宿费和会议室租金。会议住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2.伙食补助费会议伙食标准不得高于伙食补助费和与会人员个人负担的就餐费之和。与会人员每人每天负担的就餐费不得低于二元。

  3.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种物资分配、订货会,产品(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比、交流会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会议的会场租金和会议公杂费等,由主办单位根据节约的原则掌握开支;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差旅费的开支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机关财务部门报帐,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

  第十条 召开会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也不得挤占其它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参加让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类会议。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财政部给予停拨经费或扣减当年经费预算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332号)即行废止。

  附: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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