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1994]第397号
颁布时间:1994-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水管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水管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水管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水管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水管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水管单位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凡是有国家资本金的水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工程投入运行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解释。需用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封面格式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报表
年度月份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工程投入运行日期: 年 月
单位领导:
总会计师:
会计主管人员: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会计报表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