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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字[1997]1号

颁布时间:1997-0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本办法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医疗保险机构在填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医疗保险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医疗保险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国库内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21 债券投资
6 131 暂付款
  二、负债类
7 201 暂收款 
8 211 临时借款
  三、基金类
9 3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0 302 个人账户医疗基金
11 3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四、收支类 
12 4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13 402 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
14 4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15 407 待转收入
16 41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17 412 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出
18 41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报表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相关说明
会医险01表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月、季、年报 编制说明
会医险02表 资产负债表 月、季、年报 编制说明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一)本表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机构已征集的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账户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上级补助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账户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以“—”号反映)。

  5.“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财政补贴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机构已征集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9.“转移收入”项目,反映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转移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1.“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机构已征集的按规定记入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2.“待转收入”项目,反映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13.“待转医疗基金收入”项目,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所属“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14.“待转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已经收到但尚未计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所属“待转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15.“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8.“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上交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上解上级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拨付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该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补助下级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0.“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个人账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1.“个人账户医疗费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医疗费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账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医疗费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3.“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本表补充资料的填列方法:

  1.“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项目,反映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项目,反映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的利息收入和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该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所属“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基金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3.“国库内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国库内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该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暂付款”项目,反映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暂付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暂收的各种款项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临时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积存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个人账户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积存的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待转收入”项目,反映待转医疗基金和待转利息收入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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