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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度工交内贸企业报表编报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经字[1998]166号

颁布时间:1998-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工交内贸各直属企业:

  为了做好1998年度工交内贸企业报表编报工作,我部下发了财经字[1998]147号“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各部门、各地区所提出的具体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表报送的具体内容

  1、中央工业部门报送:分户工商企业年度报表(含工业、供销、勘察设计等)。

  2、中央交通部门报送:

  (1)分户交通企业年度报表(含铁路运输、交通、民航、邮电通信);

  (2)分户工商企业年度报表(含工业、供销);

  (3)汇总交通企业年度报表(含铁路运输、交通、民航、邮电通信)。

  3、中央商业部门报送:

  (1)分户工商企业年度报表(含商业、物资等);

  (2)分户供销合作社年度报表。

  4、中央粮食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粮食企业年度报表;中央粮食企业报送分户粮食企业年度报表。

  5、地方财政工交部门报送:

  (1)分户工商企业年度报表(含工业、供销、城市公用、勘察设计等);

  (2)分户交通企业年度报表;

  (3)分户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调查表;

  (4)汇总医药商业企业年度报表;

  (5)汇总农话企业年度报表。交通口、商贸口和非经贸口工业企业,仍按我部财办字[1997]9号文件“关于扩大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统计范围的通知”规定,由地方财政工交部门报送分户工商企业年度报表。

  6、地方财政商贸部门报送:

  (1)分户工商企业年度报表(含商业、物资、勘察设计等);

  (2)分户粮食企业年度报表;

  (3)分户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调查表;

  (4)汇总粮食企业年度报表。

  7、分户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表各部门、各地区均要报送。

  8、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企业集团(以资产为纽带组建),除按有关要求报送年度报表外,还要报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以上所列报送内容,除汇总年度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要求报送纸样报表外,其他均只要求报送计算机软盘数据。

  二、关于年度报表格式

  年度报表的格式分为分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种,其中,分户报表包括:工商企业、交通企业、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企业、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等;汇总报表包括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交通(中央)企业、民航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企业等。以上分户报表格式项目与汇总报表格式项目完全一致。

  医药商业企业汇总报表格式,以工商企业报表格式为基础,在“损益表”的第1至3行增加“汇编企业户数”、“其中:补贴前亏损企业户数”‘和“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

  烟草商业企业汇总报表格式,与医药商业企业汇总报表格式一致。

  农话企业汇总年度报表格式项目与邮电通信企业汇总年度报表格式项目一致。

  集体企业(不含供销合作社)主要财务指标分户统计调查表格式见附件一。

  合并会计报表格式以我部(95)财会字第11号文件为准。

  其他企业报表格式参照我部财会字[1998]有关文件。

  三、关于“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分户编报。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统计调查表、汇总报表和合并报表均不需编报。

  四、关于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企业代码编制规定在原《“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企业代码编制规定》的基础上,对第五、六、八、十二部分的内容均作了改动,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各部门、各地区在印制企业分户报表时,应在报表的封页和第一张表之间插入“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三。

  各部门、各地区所属企业户数和代码如有变动,应在上报时附加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统一采用B5纸打印。

  五、其他

  1、我部财经字[1998]147号文件“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年度报表编报范围”第3条规定“3、县级(含本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县级以下供销合作社由县供销合作社汇总编报”现修改为“3、供销合作社”。

  2、对于国有企业改组或国有股占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按照工商企业年度报表格式报送分户报表;其他类型改组,且国有股占企业注册资本未达到2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报送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统计调查表。

  3、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组建,且国有投资达到25%的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如果中央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其分户报表作为中央企业报送,否则作为地方企业报送。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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