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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8-16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维护外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凡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审批、登记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确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必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收费单位必须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登记卡上注明有关收费事项。

  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 收费单位的下列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一)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超越收费时限、重复收费及增加收费频次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低,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的;

  (四)执行越权审批收费文件收费的;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转移行政职能给下属单位或分解行政职能另设机构收费的;

  (七)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或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的;

  (八)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经审批、登记收费的;

  (九)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对于各种违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

  第六条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足额交纳,并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收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收费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经常会同外经贸、监察、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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