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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族字[2002]62号

颁布时间:2002-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落实《关于市委常委会第176次会议记要》精神(京常字八届[2001]77号),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由市民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民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委,主任由市民委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民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领导组成(名单附后)。

  二、资金来源:

  1、“十五”期间市财政局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2、各区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三、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立足于促进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扶助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用于清真饮副食网点规划布局、规范经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目的,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四、使用范围:

  1、用于本市5个民族乡及109个民族村的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2、用于清真饮副食网点的定点改造、新建、恢复、经营设施的更新及清真饮副食食品的科研、开发的扶持。

  3、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扶持。

  4、用于其它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扶持。

  五、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1、每年底少数民族乡村将下一年度经济发展项目经区县民族部门和农委确认后,报市民委、市农委审核并报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2、清真饮副食网点的改造、新建、恢复和清真食品的科研、开发扶持项目,由区县民族部门和商委(经贸委)确认后,报市民委、市商委审核并报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3、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县民族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经区县民族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点要求的报市财政局农业处,市财政局农业处按照支农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支农项目库管理,分轻重缓急给予安排,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并抄报市民委和市农委;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点要求的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参照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审核拨付,并抄报市民委、市商委。

  六、监督与管理

  1、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责任。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00二年起实施

  附: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北京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组长:李保群

  副组长:马中璞刘春广李顺利郭文杰

  成员:徐来春张宝林陈燕伊续才高麓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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