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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沿海和内地划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2-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统计局:

  为了正确处理没海和内地的关系,充分发挥沿海地区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作用,加强沿海与内地之间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沿海和内地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

  过去在计划、统计上,对沿海和内地的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划分的口径不尽一致。沿海地区的范围,有的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有的还包括安徽省。我们认为,从地理位置上看,安徽省不属于沿海,不宜包括在沿海地区的范围内。因此,以后称沿海地区,就是指的上述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台湾省回归祖国后也应包括在内),其余十八个省和自治区称为内地。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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