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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

[87]财预158

颁布时间:1986-10-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我部发布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成立5年后,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目前,有的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对外承包公司已过5年免税期,开始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为防止预算收入级次错乱,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我部上述“财务管理办法”第3条已明确规定:“中央级公司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发生财务、预算关系;地方级公司由其上级企业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生财务、预算关系。”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上解地区参与总额分成)。因此,凡属对外承包公司缴纳的“国营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都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清预算收入级次。属于中央级公司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属于地方级公司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防止错乱。

  二、认真填写、审核国库缴款书。国库缴款书不同于一般“银行送款簿”,除了作为缴款单位的支款凭证外,它还是划分预算收入级次,检查预算收入缴款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和缴款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审核。规定的应填事项,必须填列齐全、准确。收款国库也要负责把关。各有关机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细则”规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的统一格式,各级对外承包公司缴纳所得税时,应特别注意下列栏次的填列要求:

  (一)“收入机关”栏,应填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即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填财政部;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填××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二)“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三)“收款国库”栏,属于财政部的收入,填中央总金库;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入,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库。

  (四)“预算科目”栏,填“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

  三、请对外承包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国库,会同缴款单位,对已入库的收入进行一次检查对帐,如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错误的,请即改正过来。一九八五年已入库的收入,如有应作中央预算收入而误作地方预算收入的,地方财政机关应将多收款项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请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直属对外承包公司已缴库的所得税缴款书(收据联)每年复制1份,于九月底以前报我部预算司查核。

  四、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国库、国库经收处掌握缴款情况,现将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北京的直属对外承包公司的基本情况列表附送,供工作掌握参考。企业缴款中有何问题,可随时同我部外事财务司非贸易外汇处和税务总局国营企业所得税处联系。

  附件:中央直属在京的对外承包公司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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