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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外专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0]180号

颁布时间:1980-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外专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外专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报告目前我们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实行工资加“三免”(即免费提供住房、上下班用车和医疗)的办法。多年来,各地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协助,认真贯彻执行,外国专家也都满意,认为这是中国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但是,近两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涉外价格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去年全国对供应外宾的副食品销价进行了调整,各地宾馆、饭店实行了企业管理,一些省、市提出,对外国文教专家的膳宿收费标准再予优惠照顾,宾馆、饭店有实际困难,要求我们尽快研究这个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我们反复研究认为,外国文教专家是我们聘请来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的外籍工作人员,不应把他们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旅游者或一般外国人一样看待。对他们的有关收费标准,如要求同外国旅游者一样,则必须对他们的工资给予大幅度的提高。但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待遇改为高薪制,目前各方面的条件均不成熟,仍需维持现在的工资水平和“三免”的办法,在涉外价格和服务性收费标准方面继续给予优惠照顾,同外国旅游者加以区别对待。同时考虑到外国文教专家分散在二十个省、市,今后尽管还会有所增加,但人数毕竟有限。因此,我们的具体意见是,凡经国务院批准由我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应聘来我国帮助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由其供养的直系家属),在华期间的有关收费标准为:

  一、膳宿费。(注:收费标准已有调整。现按1986年1月3日国家物价局关于1986年调整国营、集体涉外饭店(宾馆)标准客房租价的通知执行。)常住外国文教专家的膳宿费,各地宾馆、饭店应按优惠的原则计价收取,即:膳费,按原材料成本加百分之十五毛利计价;住宿费,按现行外宾房价减收百分之二十。对外国专家外出旅游过往至各地住在宾馆、饭店的膳宿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和住房条件可以略高于常住专家,但最高不超过一九八○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中国血统外籍人探亲旅游服务收费座谈会情况的报告》中规定的膳、宿(双人间)费标准,餐费每人每天九元,房费(二人合住一间带浴室房)每人每天九元(如单人住一间应加价)。

  接待外国文教专家的宾馆、饭店,如实行上述收费标准影响收入较大,拟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在利润指标或经营成果上给予照顾或承认,不要影响职工的福利和奖金。

  二、关于飞机、火车票价。目前对外国文教专家的飞机票价执行的是外国人票价。民航总局同意给予七折优待,今后即照此办理。火车票价,今年一月一日起对外籍公民的票价按现行票价提高了百分之七十五,但铁道部已明确规定对在华外国文教专家除外,不予提高。

  三、关于游览公园、参观文物点及观看戏剧等的票价,均实行国内群众票价。

  四、为便于各地有关部门具体贯彻执行,今后外国文教专家一律凭所在单位发给的“工作证”或“免收外汇券优待证”,享受上述优惠照顾。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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