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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征磷钾肥出口关税的通知[失效]

税委会[2008]11号

颁布时间:2008-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过磷酸钙(税号:31031010、31031090)和钾肥(税号:28342110、31042090、31043000、31049010、31049090)征收30%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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