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失效]

税委会[2008]28号

颁布时间:2008-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正保会计网校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