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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3]

颁布时间:2003-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制、对外实物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资产置换、拍卖、产权转让、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间合并、产权(资产)划转、置换、转让可以不评估。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市国资办、区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由产权持有(或占有)单位(授权经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由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持有单位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产权持有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所需各种基础资料,不干预中介机构评估工作,为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条件。资产占有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产等与评估有关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变动的下列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资产置换、收购等;(3)向境外实物投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4)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办核准,其他核准评估项目按照资产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办核准,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核准制范围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按照资产关系由市、区县分级管理。

    四、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属核准范围的评估项目时,应先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经产权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市国资办;(2)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后3个月内提出,超过3个月的应由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作出书面说明;(3)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初审并发表审核意见,向市国资办提出书面核准申请;(4)市国资办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五、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国资办;(2)市国资办对材料齐全的评估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六、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估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办组织专家评审,以提高资产评估管理水平,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专家评审小组由市国资办、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资产占有单位应实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八、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评估报告质量关。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做到评估程序规范、报送资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二是要公平竞争,不得采用回扣、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评估机构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

    九、市国资办和区县财政(国资)部门应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行政检查。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区县核准、备案的项目原则上由区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抽查,市国资办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抽查。

    十、产权持有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经济行为或评估结果无效: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2)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项目评估的;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4)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5)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国有产权持有(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市国资办、区县财政(国资)部门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应于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办。

    十二、市国资办负责市属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市属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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