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03]第17号
颁布时间:2003-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