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5]249号

颁布时间:2005-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我市11月24日垫江县英特化工公司甲基乙烷反应釜爆炸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督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要求,以及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2月1日召开的“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环境污染事故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警钟长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环境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要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污染源和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及放射源进行排查,特别要加强对敏感区域(如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周边单位的排查,重点检查其环保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在排查中发现环境应急预案未制定或不完善的,要督促整改,确保应急预案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手续不完备、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要督促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其中,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待完善有关手续,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手续和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确定专人督促落实。

  三、加大投入,增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要加大对预防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投入,增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区域环境安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并针对辖区内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尽快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对企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无监测能力或不能实施有效监控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审批相应的建设项目。

  四、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对已有应急预案的,要进一步完善;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尽快制定落实。要建立环境应急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对环境污染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不当、不力,造成危害和影响,以及对事故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并将制定完善后的环境应急预案送市环保局备案。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