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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调节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京财商[1988]2075号

颁布时间:1988-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一商局、二商局,石油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根据市商委和我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商业部布置的年终会计决算要求。现将国营企业市场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暂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市场调节基金。在《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中增设170“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列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之下;增设“415市场调节支出”科目,列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之下,使用说明如下:

  170市场调节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增加、减少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记本科目,上缴或归还时减记本科目。用市场调节基金储备的商品调价等原因发生增值时,增记本科目;发生商品损失而减值(指贴或价差损失)时,经核准后,减记本科目。

  (三)市场调节基金存入银行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增记本科目。

  (四)同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对应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市场调节支出”、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和“库存商品”科目。用市场调节基储备的商品要单独立帐,逐月向市商委报告储备商品的进、销、存况。

  415市场调节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前利润中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

  (二)季度终了,提取市场调节基金时,增记“市场调节基金”科目。记本科目;在结转利润时,减记“利润”科目,减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清算市场调节基金时,如企业未完成上缴财政收入承包任务,要将差额冲回时,减记“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减记本科目;同时,增记“利润”科目,增记本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为了反映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在“资金表”中“三、专项资金”大项中增设“市场调节基金”小项,列在“专项应付款”小项之下,在“商业企业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大项之下,增设“十五、市场调节支出”大项,其余项目往下顺排。

  (二)“市场调节基金表”待财政部、商业部正式下达表式后另行下达。

  三、会计分录

  (一)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时

  增:市场调节基金

  增:市场调节支出

  (二)按规定向财政上交市场调节基金时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银行存款

  (三)若年底清算未完成上交财政承包任务,则应部分或全部冲回已提的市场调节基金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市场调节支出

  (四)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市场调节基金时

  增:市场调节基金

  增:银行存款

  (五)用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储备商品时

  增:库存商品

  减:银行存款

  (六)由于商品调价储备商品增值时

  增:市场调节基金

  增:库存商品

  (七)由于商品调价(或其他损失),经核准后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库存商品

  (八)向上级或财政归还市场调节基金时

  减:市场调节基金

  减:银行存款

198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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