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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05]46号

颁布时间:2005-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法定授权组织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依据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具体编排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二是要注意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三是下级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相应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同时要注意使用上级的梳理成果,减少重复梳理。四是以前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而且已经做了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根据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和《若干意见》的要求,进行调整。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上报的执法依据依法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等处理。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经审定的执法依据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以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具体要求:一是要准确界定执法职权。不得遗漏、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要科学分配执法职权。要以事定岗,以法定职,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可以实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三是要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具体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部门承担,做到上下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多层执法,重复管理。四是要规范执法程序。要把分解执法职权和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起来,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履行执法职权。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岗位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执法规程。各执法程序必须有机衔接,防止脱节,保证执法活动高效、有序运行。五是实行持证上岗。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分解执法职权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确定执法责任。执法责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和《若干意见》中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各级、各部门可以采取签订责任书、责任状或者确定执法工作目标等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明确评议考核主体。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因评议考核主体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二)规范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各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地区和部门要对以往评议考核的内容进行调整,确保评议考核内容符合《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三)完善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要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员、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举办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占适当比重。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各有关方面凡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一级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其下级部门据此制定本单位具体追究办法,做到责任落实、奖罚分明。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除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评先资格,不得在年度目标考核等综合性考核中评定为先进。对违法执法情节严重或在年度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视情节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引咎辞职、建议免职、建议行政和纪律处分、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建议行政和纪律处分、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追究;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追究后,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应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以及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情况交流的责任。各级编制、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合力。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迅速开展各项工作。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在12月底前下发各行政执法部门,并在湖南日报、政府网站或者政府公报上公布。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工作要在2006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州相关工作完成的时间可比省直部门相应推迟1个月,县市区可比市州相应推迟1个月,以便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梳理工作相衔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以及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基本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工作,都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抓紧起草《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或者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重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通过多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全省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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