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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实施暂行办法

鄂财采发[2000]984号

颁布时间:2000-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目前,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展开。鉴于政府采购工作在我省刚起步,各地发展不平衡及部分市县采购市场品种单一、采购额小、批量较少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和集中采购的优势,节约政府采购成本,由省厅政府采购办组织建立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具体实施办法。

  一、采购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在各地自愿参与情况下,对采购额小、批量少、供应渠道单一的商品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各地政府采购计划实施的补充措施,不影响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

  2、各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和采购货物分配权不变;采购资金及采购项目管理权不变。

  3、全省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货物类为主。

  4、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工作由省厅政府采购办负责。

  二、采购程序

    1、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委托项目的申报。

  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委托项目申报的内容:采购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货物外观及颜色、价格、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期、交货地点及售后服务要求等。

  年初,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计划,加盖市州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公章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每月5日-10日,各市州向省厅政府采购办报送《湖北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委托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市州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公章。省厅政府采购办于每月15日前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办理全省统一集中政府采购的答复。

  2、政府集中采购的委托招投标,由省厅政府采购办具体组织委托给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有采购项目的市、州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3、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签定。其采购合同由各市、州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组织与供应商签定。

  三、资金拨付

    1、凡纳入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资金由有关市、州、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按合同规定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每次中标服务费扣除各项采购成本后的节余,按各地签定采购合同的金额比例分配,由招标人负责返还给参与集中采购的市、州、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心)。

  四、采购管理

    1、各地要充分利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交换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信息;省厅政府采购办定期发布省级及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各市、州要确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传递工作。

  2、各地申报的《湖北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委托项目申报表》具有与委托书同等的约束力。已组织开标不签定采购合同,给招标人、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市州采购办公室(中心)负责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取消其市州当年参加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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