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04]160号
颁布时间:2004-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专业和水平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作了调整,我省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最终收费标准按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每人每科9元的费用)执行,其中:初级、中级资格考基础知识、应用技术2个科目;高级资格考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15号)执行。
四、以上标准从2004年7月1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12月5日 发改价格[2003]2148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收费的函》(信部人函[2003]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信息产业部所属电子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电子教育中心”)在组织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时,需要支付考试征题、配题、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检查验收等费用,同意电子教育中心在组织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电子教育中心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和阅卷费用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电子教育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电子教育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机构应在收到考务费或考试费收入的当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