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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收费的通知

苏价费联[1993]第1号

颁布时间:1993-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积极理顺医疗收费关系,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费管理体制。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基本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普通挂号费和住院费标准

  普通挂号费(不分初、复诊),调为省、市级医疗机构每人次不超过l元;县(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0.80元。急诊挂号费,调为省、市级医疗机构每人次不超过1.50元;县(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20元。原规定挂号费中外科、耳、鼻、喉、眼、妇产科附加材料费一律取消。

  住院费继续实行分等定级,一等病房调为每床日不超过10元,二等病房不超过8元,三等病房不超过5元。病房分等定级条件,必须严格按照苏卫财(89)第07号文、苏卫财(90)第72号文规定执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相应降低等级及收费标准。

  专家门诊挂号费、特殊病房收费仍按各市规定执行,报省备案。

  挂号费、住院费调整后的标准,均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标准内制定具体标准。乡(镇)、城市街道卫生院挂号费标准的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些医疗技术服务和设施条件达到县级水平以及有专科特色的乡(镇)级医疗单位,经县级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可按不超过县(市)挂号费标准执行。

  二、合并分类、调整手术费、化验费

  为了优化收费结构,简化收费项目,采取调改结合办法,将手术费按科划为五类(即特大、大、中、小及小小手术),每类中又根据手术难易程度划为三档。大手术、中手术、小手术及小小手术各地统一按省定的各档收费标准执行(见附录二)。特大手术费,医疗机构可按实际发生

  的费用合理计收。

  化验费现有400多项,这次调整129项,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定见附录一。

  三、适当降低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费

  根据有升有降的原则,并参照邻省市的收费水平,将核磁共震检查费降为每次800元;震波碎石治疗费初诊(震)每次降为700元,复诊(震)每次降为160元;头颅CT检查平扫(12层次)降为90元,全身CT检查平扫(16层次)降为2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附件。DSA、ECT检查费由各地在原核定标准基础上下降15%。

  四、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调整后,不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自费医疗,均执行一个收费标准。

  五、医疗收费制度的改革,要分步实施。凡未列入这次调整的医疗收费,管理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以新项目为名分解立项收费。

  六、这次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涉及面广,幅度较大,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制止浪费,减轻病人负担。各地各医疗单位必须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收费项目成本核算工作,配备专人管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主要收费项目要张榜公布,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诊疗科室及医务人员自行划价,巧立名目乱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严肃查处。同时结合这次医疗收费调整,要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和考核指标,不得将药品收入列为科室、医务人员的考核指标与奖金挂钩,不得利用“回扣”刺激医疗消费,从而保证医疗收费的调整和改革顺利进行,更好地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以上通知,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起执行,各地执行情况,请在四月底前向省作一次专题汇报。

  附:部分医疗收费项目调整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部分医疗收费项目调整标准

  一、挂号费:

  普通挂号费,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0元/人次,急诊挂号费不超过1.50元/人次。

  普通挂号费,县(市、区)级不得超过0.80元/人次,急诊挂号费不超过1.20元/人次

  注:

  1、挂号费已包括原规定的外科、耳、鼻、喉、眼、妇产科附加材料费。

  2、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3、乡(镇)、城市街道卫生院挂号费标准的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医疗技术服务和设施条件达到县级水平以及有专科特色的乡(镇)级医疗单位,经县级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制定的县(市、区)挂号费标准执行。

  二、住院床位费

  一等病房不得超过10.00(元/床日)

  二等病房不得超过8.00(元/床日)

  三等病房不得超过5.00(元/床日)

  注:

  1、此标准为省定最高限额,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群众承受能力以及病房设施、技术水平等情况,制定具体等级收费标准,报省备案。

  2、病房每床单位物品等基础设施配备,必须严格按照苏卫财(89)第97号、苏卫财(90)第72号文规定执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核减其等级及收费标准。

  3、除空调、取暖外,此标准已包括为住院病员提供的基础服务费用(如电扇、电梯等)和基础护理费(三级护理)、各地不得另设收费项目。

  三、检验费:

  归类调整部分常规基础项目129项,调整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录一。未列入调整项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手术费:

  试行分类计价办法,手术费分类计价标准(试行)见

  附录二:

  五、降低收费的项目:

  1、核磁共振:每次 800元

  2、震波碎石:初诊(震) 700元/次

  复诊(震)150/次

  注:进口机与国产机同价,复诊(震)指第二次以后。

  3、CT检查:现标准

  (一)头颅平扫(12层次) 90元/次

  增强 80元/次

  (二)全身平扫(16层次) 200元/次

  增强 160元/次

  头颅平扫(12层次) 140元/次

  增强 120元/次

  注:①药品、造影剂列入药品材料费另收。

  ②复印片按同规格X光片费另收。

  ③超过规定层次,每层加收10元,多部位(两部位以上)不得重复计费。

  ④急诊,录软盘,磁带等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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