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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财行[87]131号

颁布时间:1987-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委、 江苏省财政厅

各市、县科委、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科研单位:

现将《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

为了加强科学事业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文件《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科技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 按国发[1986]12号、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的规定,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划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经费、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经费、外汇指标、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的审批等,仍由原渠道办理解决。

第三条 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事业费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1.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逐年减拨,直至完全停拨。这类单位均以一九八六年划转的事业费指标为基数,一九八七年的减拨比例不得低于10%,一九八八年的减拨比例不得低于30%,一九八九年减拨比例不得低于50%,一九九○年减拨比例不得低于70%,一九九一年除保留离退休人员经费外,应全部减完。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内部的情报、标准、计量、测试、社会公益等部门,不得单独划出,其经费应包含在该单位的基数内统一计算。

各科研单位应制订逐年减拨科学事业费的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科委审定。这类科研单位的经费,今后主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有偿技术服务,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

2.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与任务挂钩,经费包干的原则。各科研单位要制定年度事业计划(课题,任务数,课题进度,推广成果数,予算外收入数等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科委批准后,据以核定事业费指标。

要鼓励和推动这些科研单位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技术转让、出售试验产品等等,增加收入,顶抵科学事业费。要促使这类科研单位的经费管理向技术开发类型过渡和转变。这些科研单位取得的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2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20%的部分,一半用于冲抵下一年度本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本单位留用部分(含不超过包干事业费20%的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3.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4.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指含技术开发类型和技术基础类型),其科学事业费按照科学技术活动分类的比例,由多种渠道解决。

第四条 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行减拨科学事业费比例与发放奖金免税限额挂钩的办法。凡科学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减拨比例达到或超过70%,全年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减拨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全年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减拨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低于50%,全年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减拨比例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全年免税限额为人均的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减拨比例低于10%的,全年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 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的奖金免税限额,按其事业费转入自然科学基金的比例计算;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研类型的科研单位,依其将收入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比例计算。比照上述分档原则确定。减拨、顶抵事业费的比例均以一九八六年划转各级科委的事业费指标为基数。

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上述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二个月以上至三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三个月以上部分,税率为200%。科研单位,如完不成减拨科研事业费比例的,一般不得超发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要建立基金制。其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比例,应于年初将收、支及减拨(顶抵)经费预算的年度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科委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报上述计划或计划编报不符合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不论其收入多少,奖金免税限额均按一个月基本工资额核定。

第六条 科研单位减拨、顶抵和逐年增长的事业费,主要用于科研单位改善科技条件和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1.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由各级科委集中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七五”期间主要用于开发型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实验室(中试车间)技术改造等科技条件的改善。

2.逐年增长的科学事业费和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单位顶抵的事业费,主要用于资助开放型实验室的完善提高及建立科研单位周转金(使用办法和规划另订)。

第七条 各类型科研单位预算拨款实行分级管理。科研单位向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向同级科委负责,科委向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科研单位的年度预算先报主管部门初审,由各级科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审核平衡后下达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接到科委下达的预算指标后,根据各科研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核定各单位预算指标,并报同级科委备案。

第八条 科研单位财务报表实行分类编审,为了减少繁琐手续,各主管部门对科研单位的财务报表按期负责审核,由各级科委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直接汇总上报。(省农科院系统由院汇总后,报省科委汇总)

第九条 科研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管理,凡牵涉到科学事业费制度方面的工作,由各级科委与主管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条 科研单位必须实行科研课题经济核算,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入帐,不得坐支。不得将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开支,也不得把预算内收入转入预算外。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当年收入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修缮房屋、发展事业等方面的开支,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平时在事业发展基金支出科目内列支,到年终视同结余纳入计提基金的基数。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编制内增加人员,必需编制年度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科委同意后,才能编造增人予算。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按国发[1986]12号文件的规定,科学事业费划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独立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原则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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