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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改制单位评估项目实行评估报告公示制的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国资[2002]12号

颁布时间:2002-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财政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2)90号]精神,规范我市国有改制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改制单位评估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无锡市国有改制单位评估项目实行评估报告公示制的有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国有改制单位评估项目实行评估报告公示制的有关管理办法。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无锡市国有改制单位评估项目实行评估报告公示制的有关管理办法

  一、国有改制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一般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进行委托,先审计,后评估,审计和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二个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交叉进行。

  二、评估报告基准日应与财产清查、审计基准日一致。

  三、审计评估过程中不良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资产剥离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先审批后评估,任何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操作。

  四、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剥离有关资产的审批材料应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装入评估报告。

  五、改制单位评估报告必须实行公示制。

  1、公示的范围: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公示的办法:中介机构在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发挥全体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评估报告可集中在一个会议室,由单位负责资产评估责任人员记录职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单位工会、纪委、党委负责公示制全过程监督,各中介机构对单位内部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调整,对反馈意见处理不能统一的,可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裁决。

  3、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评估核准备案时,除正常报送的材料外,同时必须附有单位工会、纪委、党委负责人关于资产评估结果单位内部公示的说明(详见附表)。

  4、对公示过程中发现问题,要严肃纪律,认真查处,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资产评估承接方(中介机构)都相应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资产占有单位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务院(1991)91号令,财政部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改制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反馈意见表

  反馈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所在地  职工人数

  审计机构名称  审计报告编号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报告编号

  项 目  资产(万元) 负债(万元) 净资产(万元)

  帐面值

  评估值

  公示结果

  评估报告公示日期:自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公示地点:

  职工反映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采取的措施等)

  单位签章:  单位工会签章:  单位纪委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报告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中介机构各一份

  2、本表情况反映栏不够填写的,另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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