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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库[2002]38号

颁布时间:2003-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

  2003年1月14日

  附件: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 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1]22号),结合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和经省财政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凡属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相应的预算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 合同约定,将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普阌喽钫嘶В?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的归集和支付业务。

  第六条 随着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进一步加强,预算外和单位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也将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政府集中采购,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集中采购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已经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审核下达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厅内相关业务处;对尚未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归口管理业务处审核下达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厅预算处。省财政厅预算处将批复给单位(含部门预算单位和尚未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汇总通知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和实际采购价款,计算应由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担的实际采购款,采取不同的方式支付采购资金。

  第九条 应由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实际采购价款,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实际采购价款,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书》(附件一),附相关的采购文件复印件,包括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付款凭证等,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集中采购预算资金付款通知书》(附件二),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资金。《集中采购预算资金付款通知书》同时送厅归口管理业务处,作为登记拨付预算单位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凭厅国库处提供的《集中采购预算资金付款通知书》,将资金从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规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及其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并分期分批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 单位会计职责。采购单位及其一级预算单位凭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附件三)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日分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附件四),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列报支出。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节约的预算资金,属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一次性专项追加的其它项目,原则上留归省财政,用于平衡预算,其余资金由单位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采购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计划价格,应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计划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对增加的资金相应从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中补足。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

  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拨到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XX单位XX项目

  贷:国库存款

  2、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省国库划入的预算资金时,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记: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3、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采购款从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时,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已结报支出

  4、省财政厅国库处凭《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列报预算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XX单位XX项目

  5、采购单位凭《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XX类XX款(行政)

  事业支出——XX类XX款(事业)

  贷:拨入经费(行政)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单位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6、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试点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凭《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作会计分录:

  借:拨出经费-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款(行政、事业)

  贷:拨入经费-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款(行政)

  财政补助收入-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款(事业)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

  7、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利息的账务处理:

  存款计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按规定支用利息或利息上缴国库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第十九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

  2003年1月14日

  附件: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 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1]22号),结合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和经省财政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凡属江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相应的预算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 合同约定,将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普阌喽钫嘶В?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的归集和支付业务。

  第六条 随着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进一步加强,预算外和单位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也将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政府集中采购,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集中采购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已经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审核下达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厅内相关业务处;对尚未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归口管理业务处审核下达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厅预算处。省财政厅预算处将批复给单位(含部门预算单位和尚未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汇总通知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和实际采购价款,计算应由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担的实际采购款,采取不同的方式支付采购资金。

  第九条 应由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实际采购价款,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实际采购价款,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书》(附件一),附相关的采购文件复印件,包括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付款凭证等,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集中采购预算资金付款通知书》(附件二),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资金。《集中采购预算资金付款通知书》同时送厅归口管理业务处,作为登记拨付预算单位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凭厅国库处提供的《集中采购预算资金付款通知书》,将资金从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规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及其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并分期分批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 单位会计职责。采购单位及其一级预算单位凭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附件三)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日分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附件四),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列报支出。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节约的预算资金,属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一次性专项追加的其它项目,原则上留归省财政,用于平衡预算,其余资金由单位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采购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计划价格,应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计划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对增加的资金相应从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中补足。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

  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拨到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XX单位XX项目

  贷:国库存款

  2、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省国库划入的预算资金时,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记: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3、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采购款从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时,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已结报支出

  4、省财政厅国库处凭《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列报预算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XX单位XX项目

  5、采购单位凭《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XX类XX款(行政)

  事业支出——XX类XX款(事业)

  贷:拨入经费(行政)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单位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6、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试点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凭《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作会计分录:

  借:拨出经费-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款(行政、事业)

  贷:拨入经费-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款(行政)

  财政补助收入-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款(事业)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

  7、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利息的账务处理:

  存款计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按规定支用利息或利息上缴国库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第十九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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