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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以票管收的通知

赣财非税[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55号令),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主要职责和职责范围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现以票管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申领《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购证》的程序为:申领单位到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领取或到江西省财政厅网站“下载园地”(网址:,用A4纸打印,下同)下载《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购证申请表》,按内容逐项填写一式三份,由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将签章后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初审,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核准后,再到票据中心办理领证手续。

  二、省直单位(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省直票据垂管部门外)再次领购票据时,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携带上次购领票据的存根、《票据领购证》和《单位票据申领核销表》(格式见附件一,可在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一式三份。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置收入过渡户汇缴的单位,同时附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缴款书复印件,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签署票款审核意见后,到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办理票据领购手续。“验旧换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暂缓领购新的票据。

  三、省直各票据垂管单位须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省直票据垂管主管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报送《省直票据垂管部门非税收入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可在省财政厅网站下载);半年须办理一次票据领用(购)手续,携带《票据领购证》和《省直票据垂管部门票据领用(购)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三,可在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同时附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缴款书复印件,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签署票款审核意见后,到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月报表报送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林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

  四、《省直单位收费票据管理领购办法》和《省直单位罚没票据领购办法》(赣财办[2001]38号)与上述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略)

  20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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