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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委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的通知

晋科专发[1988]224号

颁布时间:1988-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科委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各地、市科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推动我省专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国专发法字(87)第220号《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专利管理处反映。

  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推动我省专利工作健康发展,统一我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办法和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下述三类专职专利代理机构:

  (一)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批准成立并在我省专利管理处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服务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专利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来源,企业单位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专利代理费用者,可向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请求,或向省专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基金资助。

  非职务发明代理费用减、缓交比例最高不超过标准费用百分之五十,缓交部分可在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后或专利授权后三年内归还。

  第六条 专职专利代理机构在完成省专利管理部门核定的基本工作量后,可从超额工作量收取的费用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作为专利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劳务费,此项费用不计入奖金总额。

  专利代理机构提取劳务费,必须填写《提取劳务费审批单》,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审核盖章方可办理。

  第七条 兼职专利代理人按收取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提取劳务费。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按上年度专利服务收入(扣除按规定纳税和付出劳务费后)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专利管理部门作为省专利发展基金。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除提取的个人劳务费、上交的专利发展基金和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外,其纯收入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并参照国家和省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建立三项基金,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奖金发放按中央和省对科研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利服务收入纳税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专利服务收费标准

┌──┬─────────────┬────────────────────┐
  │序 │             │    收  费  标  准 (元)  │
  │  │   项    目    ├──────┬──────┬──────┤
  │号 │             │ 发  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1 │专利申请手续费      │      │      │      │
  │  ├─────────────┼──────┼──────┼──────┤
  │  │(1)基本代理费     │100/件 │100/件 │100/件 │
  │  ├─────────────┼──────┼──────┼──────┤
  │  │(2)代写请求书、说明书 │ 200  │ 150  │      │
  │  │   (20页以下)、权 │  ~   │  ~   │      │
  │  │   利要求书(一项独立权│ 300  │  250  │      │
  │  │   利要求)、摘要   │  /件  │  /件  │      │
  │  ├─────────────┼──────┼──────┼──────┤
  │  │(3)说明书超过20页,每│ 100  │  100  │      │
  │  │   另加10页以内   │      │      │      │
  │  ├─────────────┼──────┼──────┼──────┤
  │  │(4)增加独立权利要求  │ 60/项 │ 60/项 │      │
  │  ├─────────────┼──────┼──────┼──────┤
  │  │(5)代写从属权利要求  │ 20/项 │ 20/项 │      │
  ├──┼─────────────┼──────┼──────┼──────┤
  │2 │代理申请实审       │ 100/件│      │      │
  ├──┼─────────────┼──────┼──────┼──────┤
  │3 │办理提前公开、撤回申请、新│  20  │  20  │  20  │
  │  │颖性宽限期请求手续费   │  /项  │  /项  │  /项  │
  ├──┼─────────────┼──────┼──────┼──────┤
  │4 │代写复审请求书费(见注3)│ 200/件│ 100/件│ 80/件 │
  ├──┼─────────────┼──────┼──────┼──────┤
  │5 │代写异议答辩书费(见注3)│ 250/件│ 200/件│ 100/件│
  ├──┼─────────────┼──────┼──────┼──────┤
  │6 │代写异议书费       │ 200/件│ 150/件│ 100/件│
  ├──┼─────────────┼──────┼──────┼──────┤
  │7 │代写无效宣告请求书费   │ 300/件│ 200/件│ 150/件│
  ├──┼─────────────┼──────┼──────┼──────┤
  │8 │著录项目变更、期限延长请求│  10  │  10  │  10  │
  │  │手续费          │  /件  │  /件  │  /件  │
  ├──┼─────────────┼──────┼──────┼──────┤
  │9 │代写专利权转让注册请求书费│ 30/件 │ 30/件 │ 30/件 │
  ├──┼─────────────┼──────┼──────┼──────┤
  │10│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的请求│  50  │  50  │      │
  │  │裁决手续费        │  /件  │  /件  │      │
  ├──┼─────────────┼──────┼──────┼──────┤
  │1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手续│  80  │  80  │      │
  │  │费            │  /件  │  /件  │      │
  ├──┼─────────────┼──────┼──────┼──────┤
  │12│申请专利权续展手续费   │      │ 20/件 │ 20/件 │
  ├──┼─────────────┼──────┼──────┼──────┤
  │13│代交申请维持费      │ 5/次  │      │      │
  ├──┼─────────────┼──────┼──────┼──────┤
  │14│缴付专利年费的手续费   │ 10/次 │ 10/次 │ 10/次 │
  ├──┼─────────────┼──────┴──────┴──────┤
  │15│检索费          │国防库75~80/题,国内库30/题  │
  ├──┼─────────────┼────────────────────┤
  │16│受聘担任专利顾问     │2000~3000/年,协议商定    │
  ├──┼─────────────┼────────────────────┤
  │17│实施中介费        │不超过成交额10%,协议商定      │
  ├──┼─────────────┼────────────────────┤
  │18│附图、打印、复印     │收取实付费               │
  ├──┼─────────────┼────────────────────┤
  │19│代理诉讼         │按省司法厅、省物价局(1988)晋司字 │
  │  │             │24号文执行。             │
  └──┴─────────────┴────────────────────┘
    注:1、电传、电报及有关差旅费由委托人支付。

  2、受理加急委托(代理第1项中(1)(2)、第2项、第4、5、6、7项7日内完成;代理第3、8、9、10、12、13、14、18项2日内完成);另加收项目代理费的50~100%。

  3、代写复审请求书、异议答辩书系指:(1)本代理机构代理,由于发明本身因专利性不足造成复审而代写的;(2)非本代理机构代理而请求代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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