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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赣财预[2005]36号

颁布时间:200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外经贸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外经贸局:

  2004年起实行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对于促进我省扩大外贸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从2005年开始,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出口企业,全部按属地原则对出口退税工作进行管理,即出口企业在哪里,出口退税基数就在哪里,出口退税审核及退库工作也在哪里。

  二、重新核定2005年出口退税基数

  2005年的出口退税基数,以设区市2003年和2004年两年出口额之和占全省同期出口总额的比重来计算核定。同时,对2004年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的重点县,在核定2005年出口退税基数时给予适当照顾。设区市2005年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另行下达。

  2004年全省对出口退税基数试行动态管理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2005年继续试行出口退税基数动态管理办法,即按照设区市出口占全省出口的份额,测算各设区市应分得的动态出口退税基数,半年计算一次。当测算的设区市当年动态出口退税基数低于核定的基数时,按测算的动态出口退税基数进行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合理分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财政负担

  2005年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继续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为减轻市县财政的压力,省财政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2005年设区市本级出口退税超基数25%部分,省财政补助10个百分点,设区市本级财政负担15个百分点。县(市、区)出口退税超基数25%部分,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省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人均财力高于县级平均水平的,省财政补助10个百分点。

  设区市本级应加大对所属县市(含21个省直管县)出口退税的补助力度,其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如何与县(市、区)划分,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1个省直管县的出口退税基数及超基数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核定拨付到县。由于21个省直管县普遍比较困难,设区市本级对其出口退税超基数补助力度应不低于对其他非省直管县市的补助,设区市本级负担部分年终结算上交省财政,由省财政下达。

  四、关于增值税省财政直接受益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问题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南昌卷烟厂、江铃、省冶金集团直属企业、萍乡钢铁公司增值税25%部分直接交省财政。另外,根据赣府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对2003年以后新建投产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25%部分,省财政分享5个或10个百分点。对上述省财政分享了增值税25%部分收入的企业,其出口退税超基数25%部分由省财政按收入分享比例负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结算办理。同时,上述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和出口退税审核及退库工作也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外经贸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财政部门要将出口退税资金列入预算,努力增收节支,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确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发生新欠。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和退库速度,并争取更多的出口退税指标,为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创造条件。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外经贸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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