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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方式的通知

赣财行[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和出国人员用汇,促进我省改革开放与对外交往,我厅决定调整全省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限额核批权限将原集中在我厅统一核批的全省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限额的核批权限,按下列方式调整:

  (一)设区市及以下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核批;

  (二)省直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用汇,每个任务批件用汇额度在5万美元以下的,由我厅委托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核批;超过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由我厅核批。

  (三)省直单位除因公出国(境)以外的其他各项用汇,由我厅核批。省直单位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出国团组,由省直单位集中统一办汇,各设区市财政局不予办理。地方和省直单位参加中央单位组团的,如需在当地办理,必须提供中央组团单位的收费通知。

  二、调整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核销权限

  (一)设区市及以下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核销由设区市财政局办理。

  (二)省直预算内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核销,由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三、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在用汇核批、核销时,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办理(一)用汇单位要指定一名“外汇专办员”办理外汇申请;设区市财政局、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应在我厅授权范围内核批外汇。

  (二)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核销用汇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汇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对非定额包干的用汇项目要审核境外原始单据,对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予以剔除。

  出国团组如出现了外汇结余,持审核部门开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附件4),到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的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出国团组应在出国前到核批部门办理申请、购汇手续,回国后一般不予补办,特殊情况的,到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补汇手续。(用汇核批、核销的有关具体事项详见附件5.)

  四、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限额的预算管理核批权限调整后,我厅对各设区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的外汇核批额度实行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即每年初,我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结合各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全年各项用汇需求的预测情况,核定各设区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年度购汇人民币核批限额预算。在此限额内,各设区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分季度提出核批限额申请,由我厅分期审核下达。下达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我厅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设立省直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专户,设区市财政局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到中国银行各设区市支行申请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专户。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设区市财政局每季度向我厅报送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五、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核批权限调整后,我厅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设区市财政局、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及省直各单位的外汇核批、使用和核销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该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略)

  2、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略)

  3、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略)

  4、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略)

  5、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核批具体事项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5: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核批具体事项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限额核批要求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核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审批。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批的有关规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

  2、《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4财外字第431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02]97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

  5、《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6、《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30号);

  7、《财政部外专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3]600号);

  8、《财政部外专局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字[1994]162号);

  9、《财政部外专局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10、《财政部外专局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等文件。

  (二)核批时需审核用汇单位提供的下列材料

  1、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并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

  2、国外邀请函外文件、翻译件的复印件;

  3、“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4、“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附件3)(一式四联,一种外币一套申请书,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5、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

  6、中央组团单位的费用通知;

  7、申请城市间交通费的还需提供境外日程安排表;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审核要求

  1、出国任务批件、外方邀请函必须注明出访费用来源,不注明的,不予核批;出国任务批件、外方邀请函出访费用说明不一致的,以外方邀请函的说明核批用汇;

  2、出国考察团组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的,只核每天5美元的个人零用钱,培训团组不核批任何用汇;

  3、“城市间交通费”要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线路、日程安排、国际旅费及惯例核批,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4、“国际会议注册费”要根据国际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核批。会议注册费里包含了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的,在核批时要相应予以扣除;

  5、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中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培训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批。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要求

  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要指定专人(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办理用汇核销。

  (一)核销时需审核的材料:

  1、“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附件2);

  2、“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第二联)(附件1);

  3、国外开支原始发票(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以外的其他费用发票);

  4、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

  5、在境外兑换外汇的“水单”;

  6、其他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二)核销要求

  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应对出国团组所提供的上述1-6项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汇预算认真进行审核,对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和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予以剔除。

  具体核销要求事项如下:

  1、审核核销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查看护照时,应审核出国团组实际出入境时间和境外实际停留天数与出国任务批件上的批准天数是否一致,核销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核销外汇天数不能超过批准天数;

  3、原始单据要真实、有效;原始单据时间要与出国时间相吻合;原始单据要翻译成中文,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团组负责人签字;原始单据要装订、编号。

  4、审核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参加中央组团的,要审查出国人员是否已用人民币支付了出国费用,而又在地方申请外汇的;是否有收入隐瞒不报行为等;

  5、审核住宿费时,要将电话费、夜餐费、饮料费等开支从住宿费中剔除;

  6、审核城市间交通费时,要根据核批部门核定该项的用汇额度、出国团组提供的原始单据,结合该团出访目的,审核其活动线路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有绕道旅行等现象;还要审核国际机票联票情况,购买了国际联程机票或超过了同程间飞机票的地面交通费不予核销;在某一城市内的的士票、公交车票不予核销;核销该项用汇应控制在核批的额度之内。

  7、“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要有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主管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退汇

  办理退汇的类型有:

  1、办好用汇申请、购买手续后,用汇团组因故没有使用外汇的;

  2、出国团组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3、申请数大于实际使用数,出现了外汇结余。

  省直单位出国团组如出现了外汇结余,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将核销后的“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一份,并填写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附件7),到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办理退汇手续;设区市出国团组如出现了外汇结余,到设区市财政局核销后,持设区市财政局填写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附件7)到中国银行各设区市支行办理退汇手续。

  (四)补汇

  出国团组一般在出国前办理申请、购汇手续,出国前未办理申购手续的,不予补办,特殊情况的,到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局补办申请手续。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报销

  出国人员的财务部门依据①“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第二联)(附件1)、②“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附件2)、③中国银行开具的购买该用汇的“水单”中列明的实际人民币数额报销出国团组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如果有退汇,财务部门还需将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开具的购买该用汇的“水单”中列明的实际人民币数额,减去退汇时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开具的“水单”中列明的已退人民币数额的余额后,报销出国团组的购汇人民币限额。

  未经核销、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或自行购买的其他外汇,财务部门不得为出国团组报销其购汇人民币限额。

  以上出国用汇核批的规定、依据及“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第二联)(附件1)、“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核销表”(附件2),可登陆互联网江西省财政厅网站:www.jxf.gov.cn政务公开中查询、下载;“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附件3)、“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附件4)由财政部统一印制,需到省财政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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