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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景德镇、九江、新余分(支)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将该办法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 城乡信用社。

  2003年2月14日

  附件: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江西省省级预算 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 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省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在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未建立实时清算前使用,实现支付清算系统实时清算后,该账户取消);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以上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清算备用金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代理银行管辖行应加强对本系统经办行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有专业工作人员;

  (四)具有适应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银行网点;

  (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的省级管辖行,代表本省系统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为省财政厅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省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有关规定开设特设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省财政厅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上述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四条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与清算,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授权支付与清算,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取现金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解决代理银行在营业日清算截止时限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受理支付而未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垫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 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均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 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 处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分别提交加盖预留印鉴《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和清算额度,作为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和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或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代理银行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在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代理银行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凭证传递均以手工方式进行。经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须将代理 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 00之前将资金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营业部,办理退款手续。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00之前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15∶00之后至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次日上午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并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须在当日的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00之前收到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出具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时划拨资金,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财政授权支付:

  (一)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的方式并附上《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分别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余额内,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授权支付;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正确,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代理银行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账户。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相关联次上加盖转讫章后退 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 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二节清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省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省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 15∶00之前与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国库处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 划款凭证》或《×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 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

  (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以下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金额是否相符,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金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行库往来

  同时填制“行库往来”凭证,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第二、三联提交本行营业部,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交省财政厅作为付款回单。

  (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国库处划来的“行库往来”凭证及其所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以《××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同时,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的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

  (四)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七条国库单一账户的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行库往来

  同时填制“行库往来”凭证,随《××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第一、四、五联提交本行国库处,将第三联盖章后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本行营业部划来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营业部取回《××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八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造成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登记造册,注明原因备查,并于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对在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之后至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于营业终了前,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资金划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超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余额受理的支付凭证,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支付)。

  代理银行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将清算备用金账户代垫的资金向国库单一账户单独提请清算,并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具体清算处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 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供其查询相关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 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 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要 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

  (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每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省 财政厅报送上月的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5),核对省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上月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 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违反规定者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 实际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省财政厅承担。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 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账户开 设、变更与撤销等 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将财政性 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代理银行须及时追回错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清算业务中,存在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库处申请划款金额超过实际代理支付金额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代理银行须及时退回多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统一印发。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省财政厅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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