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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人工[1989]第86号

颁布时间:1989-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财政局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1989〕7号《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以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在编正式职工可按《复函》规定,享受特教补贴费。

  二、“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按京人工(1988)第17号文件提高10%之后的数额计算。

  三、各单位过去在发放特教补贴费时如有与《复函》的规定不符之处,应按《复函》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享受特教补贴费的经费来源,由区、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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