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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7]财会管字722号

颁布时间:1987-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7)财会字第45号文《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因本市会计报表的格式与财政部的不同,企业应在会工表2第43行下增加43-1行“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主管部门应将会工汇表1-2续第36栏改为“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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