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内财办[2003]184号

颁布时间:2003-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并统一实施全区“金财工程”(以下简称IMGFMIS)网络系统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划、标准和要求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金财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以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为核心应用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覆盖全区四级财政管理部门、资金使用部门、收入征管部门以及人行国库、代理收付银行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IMGFMIS的网络系统由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组成。

  第三条 全区“金财工程”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网络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请各盟市遵照执行。各盟市不得单独设计或执行其他标准。IMGFMIS中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子系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总体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成立由单位领导挂帅,国库、预算、办公室及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规划和实施全区IMGFMIS建设工作。各盟市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金财工程”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盟市要在《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总体规划及要求下,制定本地区“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于不符合全区统一规划、标准及要求的建设方案,自治区不予审批,也不予资金或设备的支持。各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负担,自治区对盟市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少数重要核心设备和主体软件上。对确有困难的盟市,自治区财政通过规范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盟市财政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资金或软硬件设备,采取补助或统一采购、集中供货的方式进行分配,每年供货设备数量或项目补助资金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IMGFMIS工作机构根据盟市“金财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确定,不搞平均分配。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金财工程”专家咨询组对网络建设中的主体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统一选型,主要包括中心交换机、路由器、中小型机、网络操作系统、网管软件、备份及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等应用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设备配置档次方案,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选型配置网络设备及相关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厅对统一选型的软硬件设备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IMGFMIS工作机构审批建设方案后,各盟市财政局自己安排的网络系统建设资金配置的软硬件主体设备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统一采购,也可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网络系统建设的工程进度和建设条件,分批集中组织采购,以保证设备的统一和服务,节省资金。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并配备基本的技术力量。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财政财务人员的培训,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自治区本级及盟市一级的培训,盟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盟市以下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全区“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工作机构组织督查组,指导、督促盟市财政部门的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并参与组织各盟市财政部门网络系统建设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财政厅IMGFMIS工作机构上报“金财工程”建设情况和工作计划,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要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财工程”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盟市要定期向自治区IMGFMIS工作机构上报网络系统建设补助资金或统一配发的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挤占挪用自治区对盟市的网络建设补助资金或设备的地区,一经发现,要如数扣回资金或相应的设备,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