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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变动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文[1988]241号

颁布时间:1988-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一些区县反映,由于机构迁址变动,使部分区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增加,致使区县当年预算安排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平衡区县之间的负担,市财政补助区县公费医疗经费时,考虑转入转出的人数,即,对于转入人员按当年转入人数每人全年80元计算,增加补助公费医疗经费指标;对于转出人员,按当年转出人数每人全年80元计算,减少公费医疗经费指标。

  二、经市编委批准,当年新成立的单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所需的公费医疗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当年新增人数补助给区、县。

  以上两项经费从第二年起,由区、县在当年预算中予以安排,市财政不再补助。

  此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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