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1989]154号
颁布时间:1989-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在京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市级各单位、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原本市知青的子女回京入户后,有关领取城镇居民副食补贴的办法通知如下:
1.按照有关精神回京入户的原本市知青子女,可享受本市发放的城镇居民副食补贴。
2.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由入户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证明”。交户内在本市工作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随职工工资一起发给副食补贴。户内无在本市工作职工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发给“居民副食补贴证”,由街道粮管部门或粮店发给补贴。
3.知青子女回京入户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青的关怀和照顾。绝大多数回京知青子女年龄尚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他们的补贴一般需要由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领取,请各单位一律凭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证明”,保证做好他们的副食补贴发放工作。
4.回京入户知青子女的副食补贴从转为本市城镇户口的当月发给。
5.其他随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本市的未就业子女的副食补贴比照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