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7]财商管字297号

颁布时间:1987-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7]财商字第93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各区县在1987年底以前拍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收入,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即:拍卖企业收入全部留给各区县,专款用于发展新的商业网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50%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从198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