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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87]财预字81号

颁布时间:1987-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财政、税务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65号通知,现将我市征收一九八七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入库级次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库。

  二、对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区、县级收入,缴入区、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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