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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通知

京财综[1989]150号

颁布时间:1989-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财政局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乱收、乱罚现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决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使用专用票据是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配备管理人员,设立专用库,切实做好票据的管理、颁发、结报、统计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局审核批准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收费收据必须使用本市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要专票专用,不得相互替代或以其他收据和白条代替。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或干预。

  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印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翻印。

  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废止。原使用的罚没款划拨书、冻结存款通知书、解冻通知书、物品暂扣证、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暂扣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收购单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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